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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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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伟
近日,公安部发布8起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典型案例,全面总结今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表示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完善针对性举措,实现犯罪打击与行业治理双重效果。 广告推广原本是供需双方信息资源交互与共享的合法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引流、广告推广等方式或实施犯罪活动,或广泛传播犯罪信息,严重破坏广告推广的产业生态。其中,有的犯罪分子看中“流量”的经济价值,通过在计算机设备中植入侵入性、破坏性程序以“劫持流量”;有的则打着“除广告、防病毒”的旗号,通过“强制弹窗”程序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引流;还有犯罪分子以广告公司名义收集海量用户数据,经过清洗、加工后在境内外非法出售,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时至今日,这些不法的广告推广行为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链,其本身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上游犯罪,而且成为中下游犯罪活动的“流量”来源,使公众被泛在的、不确定性犯罪风险包围,极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而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的实质,导致人们难以分辨。相关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极强的隐蔽性与深远的社会危害性,亟须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 面对日益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当务之急是转变治理理念和打击策略,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对于聚拢犯罪风险、延展犯罪链条、腐蚀产业生态的严重危害,确立以源头治理渐进推动全链条治理的科学思路。全国公安机关及时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打击源头性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总结提炼犯罪生成的实践规律和治理经验,有效提升了治理此类犯罪的法治效能。 一是以源头治理阻断犯罪链条的延伸。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既位于网络犯罪的最上游,也是大量犯罪风险的聚集之处,其汇聚和传播海量犯罪风险,造成的累积性侵害持续且深远,亟须进行重点治理。在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体系中,上中下游犯罪是一个相互协作、功能互补的有机体,具有顺次传导效应。治理位于上游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将产生法治联动作用,有效切断海量犯罪风险向中游和下游延伸的传播渠道。同时,治理上游犯罪所挖掘的信息,能够为发现和惩治中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盗窃犯罪等核心犯罪,以及治理下游的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提供关键线索,对于净化广告推广产业生态和推进全链条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以典型案例明确广告推广的法度。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往往假借银行贷款、教育、医疗等合法产业及其他合法名义,故意制造信息的不对称,进而以人们不易察觉的方式侵入生活、实施犯罪活动。为了有效区分真正的广告推广和以广告推广为名的犯罪活动,此次公安部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均属于常见多发类型,包括“美女搭讪”型、“精准获客”型、“劫持流量”型、“强制弹窗”型、“加工数据”型、“出海投资”型、“视频插码”型、“募捐红包”型等,案件选取和内容总结兼顾高发性和典型性,生动体现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的具体实践,为公众精准辨明广告推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指引。 广告推广产业回归健康发展轨道,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治理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并非遏制产业发展,而是通过全面清除危害产业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产业运行回归法治化、规范化。全国公安机关深刻总结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的经验教训,以典型案例形式呈现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有助于进一步生成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则,并引导广告推广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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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广告推广走入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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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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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伟
近日,公安部发布8起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典型案例,全面总结今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表示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完善针对性举措,实现犯罪打击与行业治理双重效果。 广告推广原本是供需双方信息资源交互与共享的合法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引流、广告推广等方式或实施犯罪活动,或广泛传播犯罪信息,严重破坏广告推广的产业生态。其中,有的犯罪分子看中“流量”的经济价值,通过在计算机设备中植入侵入性、破坏性程序以“劫持流量”;有的则打着“除广告、防病毒”的旗号,通过“强制弹窗”程序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引流;还有犯罪分子以广告公司名义收集海量用户数据,经过清洗、加工后在境内外非法出售,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时至今日,这些不法的广告推广行为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链,其本身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上游犯罪,而且成为中下游犯罪活动的“流量”来源,使公众被泛在的、不确定性犯罪风险包围,极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而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的实质,导致人们难以分辨。相关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极强的隐蔽性与深远的社会危害性,亟须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 面对日益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当务之急是转变治理理念和打击策略,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对于聚拢犯罪风险、延展犯罪链条、腐蚀产业生态的严重危害,确立以源头治理渐进推动全链条治理的科学思路。全国公安机关及时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打击源头性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总结提炼犯罪生成的实践规律和治理经验,有效提升了治理此类犯罪的法治效能。 一是以源头治理阻断犯罪链条的延伸。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既位于网络犯罪的最上游,也是大量犯罪风险的聚集之处,其汇聚和传播海量犯罪风险,造成的累积性侵害持续且深远,亟须进行重点治理。在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体系中,上中下游犯罪是一个相互协作、功能互补的有机体,具有顺次传导效应。治理位于上游的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将产生法治联动作用,有效切断海量犯罪风险向中游和下游延伸的传播渠道。同时,治理上游犯罪所挖掘的信息,能够为发现和惩治中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盗窃犯罪等核心犯罪,以及治理下游的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提供关键线索,对于净化广告推广产业生态和推进全链条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以典型案例明确广告推广的法度。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往往假借银行贷款、教育、医疗等合法产业及其他合法名义,故意制造信息的不对称,进而以人们不易察觉的方式侵入生活、实施犯罪活动。为了有效区分真正的广告推广和以广告推广为名的犯罪活动,此次公安部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均属于常见多发类型,包括“美女搭讪”型、“精准获客”型、“劫持流量”型、“强制弹窗”型、“加工数据”型、“出海投资”型、“视频插码”型、“募捐红包”型等,案件选取和内容总结兼顾高发性和典型性,生动体现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的具体实践,为公众精准辨明广告推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指引。 广告推广产业回归健康发展轨道,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治理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并非遏制产业发展,而是通过全面清除危害产业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产业运行回归法治化、规范化。全国公安机关深刻总结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活动的经验教训,以典型案例形式呈现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有助于进一步生成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则,并引导广告推广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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