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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忠之贼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在《韩非子·十过》《韩非子·饰邪》《吕氏春秋·权勋》和汉代刘向编纂的《说苑》等中,都讲述了“谷阳献酒”的故事。大意是:春秋时期,楚共王和晋厉公在鄢城交战。战斗打到激烈的时候,楚国掌管军政的司马子反渴了想找水喝,年轻的侍从谷阳知道子反嗜酒,拿起酒送过去。子反说:“哼,拿开!这是酒。”谷阳说:“这不是酒。”子反就接受了并不停地喝了起来,结果喝醉了。最终楚军被打败,楚王撤兵,回去后将子反斩首示众。对此,韩非讲,谷阳进酒时,他的内心是出于忠爱子反的,而结果恰恰是杀害了子反。因此他认为,“小忠不可使主法”“行小忠,则大忠之贼也”。韩非把小忠看作治国易犯的“十过”之一,列“十过”之首;并把小忠和占卜、智巧一并列为治国邪术、“法治”大敌,认为必须进行整饬。
  法家主张“任法去私”,而小忠就是私,小忠不去则大忠不至、“法治”不行。面对礼崩乐坏、天下纷争的局面,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救世方案。在这套方案中,主张“公天下”,公私观是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石。法家先驱管仲主张,“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慎到提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主张君主为公任法,而不能行私自任。在商鞅看来,法是“利天下之民”,提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要求君主“任法去私”“不以私害法”,不能受私利、私情、私惠、私誉的干扰。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认为,“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也就是说,围绕自己、为个人利益打算的就是私,超越个人利益的就是公。圣明君主的治国之道是公私分明,忠于法,而这个法又忠于民心。从法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提出的理论体系看,富国强兵、统一天下、尽快结束战乱和分裂,是当时各国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全天下的普遍愿望和人心向背之所在,也是法家“以法治国”的价值追求之所在。法家认为,法不代表任何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实行“法治”要求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根本利益之下,服从这个大局就是大利大忠,反之就是小利小忠,就是私。他们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而小忠之人不以大局为重,心思用在投主所好上,曲意逢迎,往往导致主子以身犯法。他们还认为国家“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而小忠之人不讲国家大是大非,只讲个人利害得失。法家主张变法图强,而变法不仅触动旧贵族的个人利益,还会损害公众的眼前利益,变法的过程就是去小利求大利、去小忠行大忠的过程,就是实现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过程。这样的忠就是忠于君主、忠于社稷、忠于法律的统一,并要求君主也要忠于社稷、忠于法律。
  法家代表人物大都不仅是言者,还是行者,是去小忠行大忠的身体力行者。郑国执政、法家先驱子产面对改革初期骂声四起的艰险局面,迎难而上,掷地有声地讲“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商鞅在变法中奋不顾身、以身殉道,没有选择明哲保身。韩非不听堂谿公的劝告,怀着“法治”利国利民的信念,明知“危于身而殆于躯”,而“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他们不虚伪、不懦弱、不自私,往往与小忠之人这一大忠之贼、“法治”之敌势不两立,堪称孟子所讲的“法家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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