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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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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征程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 及时修法注入新的防洪理念
· 以“人大之问”守护绿水青山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防洪法
及时修法注入新的防洪理念

( 2024-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认为现行防洪法已不适应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建议尽快修改防洪法,注入新的防洪理念。
  防洪法是我国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的第一部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洪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防洪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但现行防洪法已施行20多年,虽然进行了3次修订,但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我国防洪工作的需要。
  议案认为,适应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促进河湖生态治理,厘清防洪规划与其他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关系,严厉制裁危及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迫切需要对防洪法进行修订。目前,我国城市防内涝设施落后,地下管网体系不健全,在防城市内涝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防洪法对于防洪与除涝的关系没有界定清楚。随着防洪工程体系的不断完善,除涝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此外,现行防洪法对防洪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没有界定清楚,对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标准偏低。
  议案指出,修改完善防洪法以适应新时期的防洪需要,是保证防洪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措施,对进一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议案建议尽快启动防洪法的修法工作,明确政府部门防洪工作职责,增加河湖清淤疏浚弃土处置、专业防汛队伍建设、防洪资金投入、防洪除涝的规定,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具体包括:增设更多有关区域、流域等空间规划之规定,以更好地实现对风险的提前规避;增设有关职责划分之规定,明确水利、应急、国土资源等各相关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划分和权力边界;适当变动现有体系安排,增设能够涵盖多部门、多领域并兼顾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专章规定,将现有的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调整为专节规定置于其项下;对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整合,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修改,增加除涝方面的规定;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并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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