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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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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略议法律的起源
· 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
· 召公甘棠听讼
· 是劳动者不受自动化决策所形成的决定的约束
· 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杨显滨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杨显滨在《法学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限制》的文章中指出: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内容服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有平台媒介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是技术支持者抑或内容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负有审核等安保义务。其违反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承担具有间接侵权责任属性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服务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应当知道”情势下,内部责任分担应适当减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份额,适当增加服务使用者的责任份额,即实施惩罚性赔偿。除故意的主观状态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属于一般过失的加重情节的,可以实施惩罚性赔偿。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侵权的,主要呈现来源合法非法生成、来源非法非法生成、输入信息合法非法生成、输入信息非法非法生成四种。属于来源非法非法生成的、输入信息非法非法生成的且服务使用者传播侵权内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因违反双重审核义务,应禁止追偿。
  鉴于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利益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人格权等保护,应类型化设置“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责任豁免规则、形塑选择性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的阻却违法事由认定机制及构筑有限适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责任豁免制度,系统化构建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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