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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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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略议法律的起源
· 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
· 召公甘棠听讼
· 是劳动者不受自动化决策所形成的决定的约束
· 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田野谈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行使的直接效果——
是劳动者不受自动化决策所形成的决定的约束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智时代,自动化决策在劳动管理中被日益频繁地采用。职场自动化决策的广泛采用有助于提升劳动管理的效率,不过,脱离人工干预的自动化决策可能带来偏见与不公,对劳动者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其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有组织化生产与劳动者自主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机器决定人类命运的情形引发了劳动者的忧虑,而通过赋予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的机会以摆脱算法控制的抗争遂被提上日程。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亦称免受自动化决策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指信息主体对仅基于算法自动化决策形成的对个人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决定有自主选择免受其约束的权利。
  脱离自动化决策权旨在矫正职场自动化决策的负面效应,对雇主的算法权力加以制衡,从而避免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沦丧。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对于各类信息主体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而在劳动这一特定场景中,鉴于就业对于维护劳动者生存的特殊意义,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价值尤为凸显。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对算法失准进行事后补救,矫正算法权力的失衡,捍卫劳动者作为人的主体尊严,是劳动者对抗算法的工具。
  在劳动领域适用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必须考虑场景的特殊性,应以用人单位对信息的合理利用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为基本政策考量,把握适用的宽严尺度。对于“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认定,应考察用人单位在决定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人工干预,轻微的干预不足以推翻该要件,应当是机器算法之力与用人单位人力的结合。对于自动化决策是否满足“重大影响”要件的判断,应以自动化决策与工作的关联程度以及所涉权益对劳动者生存、发展的重要程度作为实质性判断标准,包括工作机会丧失、职位降低、劳动报酬减少、负面评级、惩戒、歧视等在内的幅度较大的不利变动可被认定为“重大影响”。
  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行使的直接效果是劳动者不受自动化决策所形成的决定的约束。劳动者行使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法律效果就是使仅基于自动化决策形成的决定失去效力,劳动者因该决定而受到的不利影响应当被消除,恢复至该决定作出前的状态。间接效果是敦促用人单位作出人工干预。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人工审查证实劳动者确有违法违规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则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与基于自动化决策所作出的决定相同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仅为劳动者提供暂时的保护,用人单位并没有被剥夺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乃至惩戒的权力,只是其不能仅基于自动化决策草率作出决定。智能化劳动管理的应然模式是人工智能加人工干预,使自动化决策成为用人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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