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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吏之道

( 2024-08-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12座战国末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其中11号墓中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简。这些秦简经整理分为10篇,大部分内容是秦律。11号墓主人名叫喜(公元前262年-公元前217年),是一个地方司法官吏,他对法律的热爱至死不渝。与秦律一同随葬的还有《为吏之道》,它是官吏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官吏思想和行为的原则性要求。《为吏之道》连同其他秦简内容,展示了秦朝法律的真实面貌和灿烂的中华法制文明,引发了世人的不断思考。
  《为吏之道》对官吏的第一位要求是“忠”,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对官吏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郡县制取代宗法分封制后官吏与君主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为吏之道》明确提出,“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书中将为吏的原则要求概括为“五善”,其中第一善就是“忠信敬上”,认为“君怀臣忠,政之本也”,把忠君和爱国视为一体。相比于春秋战国以来的各国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秦国力推郡县制,郡县的官吏由国君派出,直接听命于国君,完全不同于宗法制下诸侯的家臣,打破世卿世禄制。权力来源于君王,自然要忠于君王,对君王负责。郡县制使分封制下分散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极大地增强了秦国的国家能力,特别是战争动员力和国家治理效能。这种制度在当时来讲,无疑是一种先进设计。同时,它对官吏的忠诚度和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与制度相匹配,政权才能长治久安。
  《为吏之道》对官吏不仅有法律方面的要求,还有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说明儒家思想对秦律产生了一定影响,上升时期的秦律未必就“专任刑罚”。《为吏之道》要求官吏既要坚持法律原则、严格执法,又要宽厚、仁慈爱下,明确提出了许多与儒家经典相近的思想和要求,如“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等等。一提起秦代,人们往往会联想到严刑苛法。而《为吏之道》有许多儒法并存、德刑共治的内容,难能可贵。这说明战国后期各学派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秦统治者为了统一天下,吸收各家为己所用,表现出了新兴政权的进取和包容。
  《为吏之道》坚持任法与任人并重,体现了明主治吏而后治民的治国策略。推行任法而治的秦统治者十分注重治吏,秦律很大一部分是管理官吏的行政法律。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效律》《法律答问》等,具体规定了官吏的荐举、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凡政绩优异者,受赏;恶劣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仅惩处本人,荐举人和上级官吏也要负连带罪责。《语书》还以是否“明法律令”来区分良吏和恶吏。秦对官吏的考核和监察重在明法、守法和执法上,是以法治吏、以法制权的早期探索实践,一定程度上说,标志着中国文官制度开始形成,也推动形成了中华法制文明治法与治吏紧密结合的基本特征。
  喜,一个小小的司法官吏,视法律如生命,把法律作为随葬品与自己生死相伴,不仅生动诠释了“为吏之道”的精神内核,而且为我们保留了弥足珍贵的秦代法律资料。从这些第一手资料中,隐约可见秦之所以统一六国的制度优势和人为因素。这样的小人物,足以让人敬佩,永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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