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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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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翁婷 “我父母身体不好,因为看病欠了很多钱,全靠我一个人跑货运维持,就连货车都是贷款买的,经济压力特别大。如果不能出去,真是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哽咽地对检察官说道。 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对辖区内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遇到了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往返于沈阳、大连两地”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遂出现了这一幕。 了解具体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发现,今年5月22日,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于6月5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如确需离市,应提前三日向区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但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某货运平台App上接取订单,此类订单时效性极强,难以提前预知并提交申请。高某的妻子长期居家照顾两个孩子,无经济收入;高某的父母身患疾病,正在接受治疗。高某的货运收入既维持着全家生计,又要偿还因父母治疗、购买货车而欠下的贷款,若无法离市运输,不仅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而且也不利于高某回归社会。 “高某在入矫后能够认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矫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情况,遇到问题能够积极与司法所沟通联系,寻找解决方法,社区矫正情况良好。”苏家屯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表现予以肯定。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苏家屯区检察院依法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的事由、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经过集体评议,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了监管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急民之所急,解民生所需”,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 结合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苏家屯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区司法局依法批准高某的申请。收到检察建议后,苏家屯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当即审核并批准了高某的申请。 承办检察官表示:“此次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申请进行评议,既倾听了群众呼声,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有效消除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要体现捍卫法律的严肃性,更要彰显“检护民生”的大情怀。下一步,苏家屯区检察院将与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沟通研讨,就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工作分类制定个性化方案,通过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以张弛有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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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苏家屯检察监督力度温度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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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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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翁婷 “我父母身体不好,因为看病欠了很多钱,全靠我一个人跑货运维持,就连货车都是贷款买的,经济压力特别大。如果不能出去,真是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哽咽地对检察官说道。 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对辖区内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遇到了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往返于沈阳、大连两地”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遂出现了这一幕。 了解具体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发现,今年5月22日,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于6月5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如确需离市,应提前三日向区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但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某货运平台App上接取订单,此类订单时效性极强,难以提前预知并提交申请。高某的妻子长期居家照顾两个孩子,无经济收入;高某的父母身患疾病,正在接受治疗。高某的货运收入既维持着全家生计,又要偿还因父母治疗、购买货车而欠下的贷款,若无法离市运输,不仅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而且也不利于高某回归社会。 “高某在入矫后能够认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矫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情况,遇到问题能够积极与司法所沟通联系,寻找解决方法,社区矫正情况良好。”苏家屯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表现予以肯定。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苏家屯区检察院依法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的事由、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经过集体评议,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了监管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急民之所急,解民生所需”,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 结合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苏家屯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区司法局依法批准高某的申请。收到检察建议后,苏家屯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当即审核并批准了高某的申请。 承办检察官表示:“此次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申请进行评议,既倾听了群众呼声,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有效消除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要体现捍卫法律的严肃性,更要彰显“检护民生”的大情怀。下一步,苏家屯区检察院将与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沟通研讨,就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工作分类制定个性化方案,通过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以张弛有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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