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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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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佳儒
公正司法是加强法治保障的重要体现。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驾护航,是环境司法的职责使命。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披露的数据看,近些年来,司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可喜成效。2014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90.2万件;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13个;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1.7万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行动等形式,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落实落地,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笔者认为,未来,一方面要不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另一方面也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契机,促进环境司法全面深化改革,让环境司法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统一,在实践中步调协调、彼此适应、互为助力,整体都得到优化提升。 在深化环境司法改革方面,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至关重要。为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形成联动,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在跨域立案、调查协作、法律文书送达、异地庭审、协助执行等方面加强有效协作,这样才能切实提升环境司法质效,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大数据是生产力,应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保护的智能化水平,建设“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平台建设提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并通过大数据赋能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实际需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应作为非常态化、补充性手段予以适用。然而,由于法律技术上“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鉴定贵”是老大难问题。目前损害鉴定标准不一,损害鉴定机构有待加强规范,鉴定费用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影响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一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此外,应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制度,继续探索和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等。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庞杂、主体多元、利益博弈场景复杂,这也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土壤。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复杂性,从而为环境司法改革厘清方向、锚定目标,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深化环境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用系统思维去思考和观照环境司法体系,将各项改革措施“连点成线、搭线成面、叠面成体”,形成有机整体,使环境司法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应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司法效能,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毕竟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才是我们中国人诗意的栖居之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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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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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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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佳儒
公正司法是加强法治保障的重要体现。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驾护航,是环境司法的职责使命。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披露的数据看,近些年来,司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可喜成效。2014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90.2万件;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13个;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全国已有1200余家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1.7万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行动等形式,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落实落地,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笔者认为,未来,一方面要不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另一方面也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契机,促进环境司法全面深化改革,让环境司法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统一,在实践中步调协调、彼此适应、互为助力,整体都得到优化提升。 在深化环境司法改革方面,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至关重要。为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形成联动,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在跨域立案、调查协作、法律文书送达、异地庭审、协助执行等方面加强有效协作,这样才能切实提升环境司法质效,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大数据是生产力,应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保护的智能化水平,建设“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平台建设提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并通过大数据赋能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实际需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应作为非常态化、补充性手段予以适用。然而,由于法律技术上“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鉴定贵”是老大难问题。目前损害鉴定标准不一,损害鉴定机构有待加强规范,鉴定费用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影响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一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此外,应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制度,继续探索和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等。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庞杂、主体多元、利益博弈场景复杂,这也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土壤。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复杂性,从而为环境司法改革厘清方向、锚定目标,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深化环境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用系统思维去思考和观照环境司法体系,将各项改革措施“连点成线、搭线成面、叠面成体”,形成有机整体,使环境司法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应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司法效能,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毕竟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才是我们中国人诗意的栖居之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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