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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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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左传》中有一篇记述春秋时期齐鲁长勺之战的佳作,叫“曹刿论战”。这个故事能引发法律人对古代司法与战争关系的思考。鲁庄公十年的春天,齐国军队攻打鲁国,当时齐强鲁弱。鲁国一位名叫曹刿的大夫入朝求见鲁庄公。曹刿问:您凭什么去和齐国作战?鲁庄公说:衣食这一类生活用品,我从来不敢独自享用,一定会分给身边的大臣。曹刿回答说:这种小恩小惠不能遍及百姓,百姓是不会顺从您的。鲁庄公说:祭祀用的猪牛羊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向神灵说实话。曹刿回答说:小小信用,不能取得神灵的信任,神灵是不会保佑您的。鲁庄公这时又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意思是:大大小小的狱讼案件,我虽然不能一一明察,但一定根据实情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后人通常认为,这就是广义上的“察狱以情”司法理念的来源。这次曹刿回答说:这才尽了您的应尽之责,可以凭这一点去打一仗。 为什么凭这一点可以打一仗?曹刿与鲁庄公对答的逻辑线条是“何以一战→察狱以情→取信于民→可以一战”。从全文可以看出,曹刿不仅在战斗中给鲁庄公提出了“敌疲我打”和“一鼓作气”的战术策略,更为可贵的是,他在开战前先从战略上“论战”。在他的启发下,鲁庄公先讲了用小恩小惠赢得贵族支持和靠祭祀虔诚赢得神灵保护两个答案。曹刿认为前者没有普惠百姓,而且“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后者“小信未孚”,神灵缥缈,都靠不住,不足以战。鲁庄公给出的第三个答案“察之以情”,得到了曹刿的肯定。从今天的眼光看,曹刿不可能具有人民战争思想,也未必认识到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最根本最持久的因素,但他生活在“乡人”中,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知道狱讼关乎小民百姓的身家性命,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冤狱遍地,必然民怨沸腾,你在前线打仗,后院就会起火。鲁庄公能够对待狱讼“必以情”,曹刿认为这是“忠之属也”,得民心顺民意,有了百姓的支持就“可以一战”。“察狱以情”表面上看是办理案子,实际上是争取人心,是战争的民众基础和政治准备。 从我国古代政治哲学来看,“察狱以情”是“为政以德”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核心是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反对滥用刑罚。这种观点在中华法制文明进程中源远流长、不绝于史。《周礼》主张“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唐代魏征在《理狱听谏疏》中阐述了理狱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正、忠厚理狱等观念,主张“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 为了做到“察狱以情”,中国古代进行了许多司法实践探索和制度设计。如西周实行“三宥”“三赦”和“三刺”,西汉建立“录囚”制度,唐朝实行“三司推事”并建立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宋朝实行鞫谳分司,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百姓由畏法变为敬法,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顺利实施和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今天看来也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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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狱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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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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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左传》中有一篇记述春秋时期齐鲁长勺之战的佳作,叫“曹刿论战”。这个故事能引发法律人对古代司法与战争关系的思考。鲁庄公十年的春天,齐国军队攻打鲁国,当时齐强鲁弱。鲁国一位名叫曹刿的大夫入朝求见鲁庄公。曹刿问:您凭什么去和齐国作战?鲁庄公说:衣食这一类生活用品,我从来不敢独自享用,一定会分给身边的大臣。曹刿回答说:这种小恩小惠不能遍及百姓,百姓是不会顺从您的。鲁庄公说:祭祀用的猪牛羊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向神灵说实话。曹刿回答说:小小信用,不能取得神灵的信任,神灵是不会保佑您的。鲁庄公这时又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意思是:大大小小的狱讼案件,我虽然不能一一明察,但一定根据实情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后人通常认为,这就是广义上的“察狱以情”司法理念的来源。这次曹刿回答说:这才尽了您的应尽之责,可以凭这一点去打一仗。 为什么凭这一点可以打一仗?曹刿与鲁庄公对答的逻辑线条是“何以一战→察狱以情→取信于民→可以一战”。从全文可以看出,曹刿不仅在战斗中给鲁庄公提出了“敌疲我打”和“一鼓作气”的战术策略,更为可贵的是,他在开战前先从战略上“论战”。在他的启发下,鲁庄公先讲了用小恩小惠赢得贵族支持和靠祭祀虔诚赢得神灵保护两个答案。曹刿认为前者没有普惠百姓,而且“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后者“小信未孚”,神灵缥缈,都靠不住,不足以战。鲁庄公给出的第三个答案“察之以情”,得到了曹刿的肯定。从今天的眼光看,曹刿不可能具有人民战争思想,也未必认识到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最根本最持久的因素,但他生活在“乡人”中,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知道狱讼关乎小民百姓的身家性命,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冤狱遍地,必然民怨沸腾,你在前线打仗,后院就会起火。鲁庄公能够对待狱讼“必以情”,曹刿认为这是“忠之属也”,得民心顺民意,有了百姓的支持就“可以一战”。“察狱以情”表面上看是办理案子,实际上是争取人心,是战争的民众基础和政治准备。 从我国古代政治哲学来看,“察狱以情”是“为政以德”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核心是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反对滥用刑罚。这种观点在中华法制文明进程中源远流长、不绝于史。《周礼》主张“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唐代魏征在《理狱听谏疏》中阐述了理狱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正、忠厚理狱等观念,主张“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 为了做到“察狱以情”,中国古代进行了许多司法实践探索和制度设计。如西周实行“三宥”“三赦”和“三刺”,西汉建立“录囚”制度,唐朝实行“三司推事”并建立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宋朝实行鞫谳分司,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百姓由畏法变为敬法,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顺利实施和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今天看来也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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