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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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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 伤后出现新病症 企业是否继续担责
· 产品包装高度相似
无独创性并非侵权
· 长期投喂流浪犬只
咬人致伤亦需担责
· 未经清算公司注销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长期投喂流浪犬只
咬人致伤亦需担责

( 2024-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清清

  2021年9月,李某在自家屋后的地里干活,突然窜出3条狗向其咬去。李某经呼叫后得救,被送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5697.69元,在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768元。
  李某报警后,经向村委会调查核实,其中一条狗系村民周某、王某共同饲养,一条系冉某饲养。另有一条系流浪狗,没有固定的饲养人,平时村民黄某经常对其投喂,但无法查清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某要求4人承担赔偿责任,4人均拒绝。李某遂将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4876.49元。
  城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冉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对饲养的两条狗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条狗虽系流浪狗,无法查明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被告黄某经常持续性的对其投喂,并给其准备了狗窝,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喂养,这才致使该流浪狗一直在该村生活,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本案无法确定三条狗致原告损害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被告各方的责任大小,应由周某和王某、冉某、黄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周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原告4341.49元,冉某、黄某各自赔偿原告4341.49元。
  法官庭后表示,动物被遗弃后,可能持续处于无人饲养或者管理的状态,若被抛弃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抛弃的动物也可能存在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实现对遗弃、逃逸的动物的占有、控制。此时,则涉及新旧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黄某与流浪狗形成新的占有与控制,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预知该狗潜在的危险影响,故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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