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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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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 伤后出现新病症 企业是否继续担责
· 产品包装高度相似
无独创性并非侵权
· 长期投喂流浪犬只
咬人致伤亦需担责
· 未经清算公司注销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 2024-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法治日报》记者走访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及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切实感受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力量。记者对部分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发挥案例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助力推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爱护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良好社会氛围。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判缓罚金赔偿损失

  2013年4月至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在安康市汉滨区某片林地上修路并堆放弃渣,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经鉴定,张某某共占用林地14.046亩。
  案发后,张某某出国前往非洲,直到2019年才回国。回国后又四处躲避,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提前介入案件。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工作,案件顺利侦查终结。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向秦岭南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立案侦查后,采取出国等方式逃避侦查,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对张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经汉滨区某农业公司测算,张某某修路毁坏的林地自2014年以来的林业碳汇价值为15147.2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为631246元。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林业碳汇价值损失。2023年12月,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后,采取出国等方式逃避侦查。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积极调取相关证据,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挽回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林业碳汇价值损失,使受损的秦岭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多人数次破坏耕地
认罪认罚各担其责

  2018年3月,胡某从西安市高陵区某村租用一般农用地4.771亩,在该地块倾倒建筑垃圾并压实后搭建活动板房;2019年9至2021年12月,胡某独自或者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租用的某村60余亩一般农用地上回填建筑垃圾、水泥硬化地面、修建养猪场。经鉴定,案涉一般农用地均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23年1月,陕西省秦岭北麓检察院受理胡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时,发现该案中胡某实施破坏农用地历时四年之久,其间既有胡某独自破坏农用地,也有其伙同张某某等人共同破坏农用地的情形。为准确区分和认定胡某破坏农用地的面积,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并通过言辞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的方式,最终认定被告人胡某涉嫌破坏一般农用地20余亩,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同时,本案中张某某等人参与破坏部分农用地,对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符合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要件。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部分损失,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秦岭北麓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在办理破坏耕地案件时,普遍存在“查处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为客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开展现场勘查测绘,调取卫星影像图等客观性证据,同时坚持“四大检察”融合监督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刑事犯罪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关联违法违纪等一体推进,有助于斩断破坏耕地案件利益链条,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无证采挖河道砂石
督促整治加强监管

  2020年11月3日,田某某以陕西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名义中标蓝田县灞河玉石厂——高速公路引线桥段河道治理工程Ⅱ标段项目(以下简称“Ⅱ标段项目”),取得实际经营权,并安排杨某某负责现场施工和管理。
  2021年4月,杨某某、田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挖Ⅱ标段项目处灞河河道砂石并对外销售,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二人共非法获得销售的砂石款合计1061688元。经鉴定,Ⅱ标段项目的河道内砂石混合物属于非金属矿产建筑用砂石,具备矿产资源属性,具有经济价值,且非法采砂活动已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2023年8月29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秦岭北麓检察院经对全案证据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杨某某、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1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鉴于杨某某、田某某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遂对该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某、田某某依法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庭审中,经调解,二被告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赔礼道歉经公告生效。
  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河道生态保护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加强涉水工程监管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强化了部门协作合力,严格涉河项目监管,加大巡查力度,整治突出问题。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综合一体履职,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维度的检察履职监督,有力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并从生态系统整体性着眼,有效保障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分析发案原因堵漏洞,实现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禁猎期用禁具狩猎
巡回审理惩教共推

  2022年5月至9月期间,罗某在安康市宁陕县金川镇老庄村大岔组其自有的天麻地旁安装猎夹4个,猎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猪獾5只,花面狸4只。
  2023年4月13日,宁陕县公安局依法将罗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秦岭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秦岭南麓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7月31日对罗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8月1日进行了公告。
  经调查核实,罗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公告期满后,检察机关未收到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后果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随后,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罗某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遂请求判令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8800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在案发地宁陕县金川镇依法进行了公开巡回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800元(已缴纳)。
  本案系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中,法检两院坚持“惩治、修复、教育”一体推进,让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通过“生态”庭审到乡村,以鲜活的案例协同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让旁听群众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巨大危害和法律后果。本案的办理,是以司法履职推进社会治理,提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效能的生动实践。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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