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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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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要求,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严格规范市场运营,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细化监管要求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通知》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 《通知》重点解决如下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具体来说,《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通知》与《办法》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保持一致,即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办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 明确经营条件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 具体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通知》提出了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通知》明确了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说,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在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方面,《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通知》要求,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保护数据安全 《通知》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合规审慎经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原则与合作对象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互联网平台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 在数据安全方面,《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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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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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拓展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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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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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要求,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严格规范市场运营,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细化监管要求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通知》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 《通知》重点解决如下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具体来说,《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通知》与《办法》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保持一致,即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办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 明确经营条件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 具体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通知》提出了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通知》明确了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说,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在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方面,《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通知》要求,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保护数据安全 《通知》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合规审慎经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原则与合作对象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互联网平台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 在数据安全方面,《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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