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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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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这将充分发挥诉讼和仲裁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加公平、高效、便捷地化解各类商事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的祥和与稳定。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重庆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表示,此举将充分发挥诉讼和仲裁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加公平、高效、便捷地化解各类商事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的祥和与稳定。 “司法和仲裁是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的‘并蒂莲花’,是共同促进保障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离不开法院大力支持和依法监督。”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如是说。 诉仲对接 多元化解纠纷 《合作备忘录》共10条,涉及“诉仲”程序对接、联合普法宣传、双向业务培训以及合作开展调研等多个方面。 《合作备忘录》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据孙海龙介绍,《合作备忘录》以打造国际商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为目标,旨在共同促进“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同时,《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诉讼、仲裁相衔接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此外,《合作备忘录》将“诉仲”对接纳入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范畴一体推进,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此次签约恰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之机,意义重大。如孙海龙所说,“这是深化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的‘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于重庆高院而言,这次签约可谓水到渠成,可以视为其近年来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大动作中的一环。近年来,重庆法院认真落实服务“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和“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两大定位,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交流与合作协议,推进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实质化运行,努力通过后端争议解决的多元化与公信力,促进前端投资、金融和贸易的繁荣。 服务西南 贸仲结出硕果 公开资料显示,贸仲是1956年设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涉外和国内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经历60余年的发展,贸仲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以商事仲裁为主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格局,被誉为“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国际仲裁的中国经验”。 据解常晴介绍,60多年来,贸仲共受理了6万多件案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多年来,贸仲以其悠久的历史、卓著的业绩奠定了中国仲裁的领先地位,打造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西南分会于2009年在重庆设立,与贸仲总会适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西南分会的设立旨在方便西南地区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并在西南地区推广仲裁,与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积极支持并促进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 据贸仲西南分会负责人介绍,自成立以来,西南分会受理的案件以“省际”“国际”为主,涉外案件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外商、外地企业投资信心、保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肯尼亚某企业长期拖欠重庆某公司2000多万元人民币欠款一案中,重庆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西南分会申请仲裁。该案裁决作出后,西南分会仲裁裁决在肯尼亚高等法院得到了承认与执行,为重庆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深化合作 维护仲裁公信 仲裁于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是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走到一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世界银行2023年版《营商环境成熟度方法论手册》中增设第九章“解决商业纠纷”专章,将经济体的争议解决水平作为衡量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十大标准之一,其中与仲裁相关的评价指标占该章指标总数的27%,说明仲裁对于营商环境有着重要影响。 “近年来,法院在更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尊重仲裁庭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决定权等方面不断努力,这些都极大保障和维护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特别是对营造我国仲裁友好型司法监督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极大。”解常晴深有感触地说。 在贸仲仲裁员代表、四川美术学院党委书记唐青阳教授看来,“求同尊异,协力共‘营’”是仲裁与司法的互动原则。 “就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要深刻认识司法监督对于实现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作为仲裁员,心中始终要装有‘司法监督’,要把经得起司法审查作为仲裁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要把司法审查标准作为衡量仲裁行为、检验仲裁裁决的基本标准。”唐青阳认为,就司法机构和法官来说,也要充分理解和尊重仲裁自身的性质、特点和运行规律,本着司法谦抑和司法能动相结合的原则,对仲裁实施有力有效的司法监督。 “未来,希望我们的法官更加深入了解商事仲裁制度特性,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一裁终局性及商事契约精神、诚信原则等商事仲裁基本原则深入贯穿于仲裁司法监督各个方面。同时希望法官通过裁定传递和引导公众和社会逐渐形成健康的仲裁文化,共同维护仲裁的公信力。”解常晴说。 孙海龙表示,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多措并举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一是加强理论研讨,深刻认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监督仲裁。二是搭建解纷平台,以“合作+中心”方式,既促进各方协作交流,又推动平台实质运行。三是深化制度创新,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方法论,探索司法对仲裁过程的支持。完善仲裁保全制度,为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开具调查令等。四是持续产出典型案例,除打造首例“诉转仲”案例以外,重庆法院还通过裁判明确了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相信通过深化与贸仲的合作,我们必将产出更多更好的精品成果。”孙海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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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与贸仲签署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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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仲”衔接共同保障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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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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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这将充分发挥诉讼和仲裁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加公平、高效、便捷地化解各类商事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的祥和与稳定。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重庆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表示,此举将充分发挥诉讼和仲裁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加公平、高效、便捷地化解各类商事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的祥和与稳定。 “司法和仲裁是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的‘并蒂莲花’,是共同促进保障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离不开法院大力支持和依法监督。”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如是说。 诉仲对接 多元化解纠纷 《合作备忘录》共10条,涉及“诉仲”程序对接、联合普法宣传、双向业务培训以及合作开展调研等多个方面。 《合作备忘录》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据孙海龙介绍,《合作备忘录》以打造国际商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为目标,旨在共同促进“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同时,《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诉讼、仲裁相衔接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此外,《合作备忘录》将“诉仲”对接纳入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范畴一体推进,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此次签约恰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之机,意义重大。如孙海龙所说,“这是深化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的‘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于重庆高院而言,这次签约可谓水到渠成,可以视为其近年来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大动作中的一环。近年来,重庆法院认真落实服务“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和“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两大定位,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交流与合作协议,推进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实质化运行,努力通过后端争议解决的多元化与公信力,促进前端投资、金融和贸易的繁荣。 服务西南 贸仲结出硕果 公开资料显示,贸仲是1956年设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涉外和国内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经历60余年的发展,贸仲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以商事仲裁为主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格局,被誉为“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国际仲裁的中国经验”。 据解常晴介绍,60多年来,贸仲共受理了6万多件案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多年来,贸仲以其悠久的历史、卓著的业绩奠定了中国仲裁的领先地位,打造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西南分会于2009年在重庆设立,与贸仲总会适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西南分会的设立旨在方便西南地区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并在西南地区推广仲裁,与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积极支持并促进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 据贸仲西南分会负责人介绍,自成立以来,西南分会受理的案件以“省际”“国际”为主,涉外案件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外商、外地企业投资信心、保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肯尼亚某企业长期拖欠重庆某公司2000多万元人民币欠款一案中,重庆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西南分会申请仲裁。该案裁决作出后,西南分会仲裁裁决在肯尼亚高等法院得到了承认与执行,为重庆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深化合作 维护仲裁公信 仲裁于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是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走到一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世界银行2023年版《营商环境成熟度方法论手册》中增设第九章“解决商业纠纷”专章,将经济体的争议解决水平作为衡量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十大标准之一,其中与仲裁相关的评价指标占该章指标总数的27%,说明仲裁对于营商环境有着重要影响。 “近年来,法院在更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尊重仲裁庭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决定权等方面不断努力,这些都极大保障和维护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特别是对营造我国仲裁友好型司法监督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极大。”解常晴深有感触地说。 在贸仲仲裁员代表、四川美术学院党委书记唐青阳教授看来,“求同尊异,协力共‘营’”是仲裁与司法的互动原则。 “就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要深刻认识司法监督对于实现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作为仲裁员,心中始终要装有‘司法监督’,要把经得起司法审查作为仲裁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要把司法审查标准作为衡量仲裁行为、检验仲裁裁决的基本标准。”唐青阳认为,就司法机构和法官来说,也要充分理解和尊重仲裁自身的性质、特点和运行规律,本着司法谦抑和司法能动相结合的原则,对仲裁实施有力有效的司法监督。 “未来,希望我们的法官更加深入了解商事仲裁制度特性,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一裁终局性及商事契约精神、诚信原则等商事仲裁基本原则深入贯穿于仲裁司法监督各个方面。同时希望法官通过裁定传递和引导公众和社会逐渐形成健康的仲裁文化,共同维护仲裁的公信力。”解常晴说。 孙海龙表示,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多措并举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一是加强理论研讨,深刻认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监督仲裁。二是搭建解纷平台,以“合作+中心”方式,既促进各方协作交流,又推动平台实质运行。三是深化制度创新,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方法论,探索司法对仲裁过程的支持。完善仲裁保全制度,为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开具调查令等。四是持续产出典型案例,除打造首例“诉转仲”案例以外,重庆法院还通过裁判明确了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相信通过深化与贸仲的合作,我们必将产出更多更好的精品成果。”孙海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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