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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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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可翔在《中外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构建的法理及进路》的文章中指出: 公共秩序建构与公共服务供给构成现代行政两个基本场域。进入数字时代,数字化改革正同步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形式转型。数字时代公共服务发展主要表现在依托数字技术改造传统公共服务以及开发新型的数字公共服务产品两个方面。两者助推数字政府职能从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延伸,凸显构建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紧迫性。 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构建的法理支撑在于,依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的制度边界设定、合法性与有效性相协调、服务权利的程序保障,在服务供给中促进分配正义、秩序建构、服务本位和动态调控。 公共服务供给形式转型与治理变革的耦合决定了公共服务行政法应立足于数字治理的结构、要素和特征,在服务供给中统筹多元主体治理资源等,依托制度重塑引领和规范其各自的创新性、给付性、协商性活动,以避免滋长组织、供求和运转上的混乱。 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设定应促进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规划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体系相协调,并保证服务的高标准化建设。一方面,公共服务供给的规范目标、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应主动对接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规范建构应将标准化作为主要方向。标准化能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能,结合建立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评价指标,对公共服务的种类、质量、形式等形成清晰的标准和配套评估机制,有利于推动服务数字化与服务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契合守成与创新并行的逻辑。其体系构造应以构建基本法及对数字化问题作出专章规定,进而统筹各领域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立法为主线。以公法与私法、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融合适用推动规范体系整体扩容,并通过明确服务范围、主体功能、创新边界、系统规划、归责机制等破解数字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困境,有利于勾勒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治建设的制度图景。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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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翔谈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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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契合守成与创新并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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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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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可翔在《中外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构建的法理及进路》的文章中指出: 公共秩序建构与公共服务供给构成现代行政两个基本场域。进入数字时代,数字化改革正同步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形式转型。数字时代公共服务发展主要表现在依托数字技术改造传统公共服务以及开发新型的数字公共服务产品两个方面。两者助推数字政府职能从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延伸,凸显构建公共服务行政法的紧迫性。 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构建的法理支撑在于,依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的制度边界设定、合法性与有效性相协调、服务权利的程序保障,在服务供给中促进分配正义、秩序建构、服务本位和动态调控。 公共服务供给形式转型与治理变革的耦合决定了公共服务行政法应立足于数字治理的结构、要素和特征,在服务供给中统筹多元主体治理资源等,依托制度重塑引领和规范其各自的创新性、给付性、协商性活动,以避免滋长组织、供求和运转上的混乱。 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设定应促进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规划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体系相协调,并保证服务的高标准化建设。一方面,公共服务供给的规范目标、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应主动对接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规范建构应将标准化作为主要方向。标准化能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能,结合建立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评价指标,对公共服务的种类、质量、形式等形成清晰的标准和配套评估机制,有利于推动服务数字化与服务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契合守成与创新并行的逻辑。其体系构造应以构建基本法及对数字化问题作出专章规定,进而统筹各领域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立法为主线。以公法与私法、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融合适用推动规范体系整体扩容,并通过明确服务范围、主体功能、创新边界、系统规划、归责机制等破解数字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困境,有利于勾勒数字时代公共服务行政法治建设的制度图景。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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