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诗经》中的涉法内容考述(下)
· 公法的理论与实践
· 从“依法治孝”说开去
· 需以证据事实和可靠经验知识为基础
· 应契合守成与创新并行的逻辑

《诗经》中的涉法内容考述(下)

(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4.家长制家庭公社下的父权
  赵世超教授对周代家长制家庭公社有着很深的研究。他认为,周代的基层社会组织不是农村公社的流行说法,而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言的家长制家庭公社。这种公社按照恩格斯的阐释,有两个特征:一是家长对其他家庭成员具有人身支配权,二是家长对家族财产拥有所有权。中国家长制家庭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中心,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既确立以男系嫡长子孙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也确立以亲属间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族制度,即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共同生活组织。《诗经》中对中国古代家族家长的权力多有反映。
  例如,《诗经·小雅·节南山之什·小弁》记载了家长对子女有流放、赶出家门的权力:
  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不属于毛,不罹于里。天之生我,我辰安在?(译文:看到父母亲种下的桑梓树,尚且必须恭恭敬敬立树前。哪个对父亲无不充满尊敬,哪个对母亲无不深深依恋。到如今却外不和皮毛相接,里也不和心腹血肉紧相连。老天爷你生我来到人世间,我什么时候才能时来运转?)
  该诗叙述他孝敬父母而反被父母放逐的悲哀。他虽然面对父母所栽的桑梓“必恭敬止”,对父母怀有恭敬孝顺之心,但和父母的关系是“不属于毛,不罹于里”,所以只有无奈地归咎于上天:“天之生我,我辰安在?”这首诗还写道:
  相彼投兔,尚或先之。行有死人,尚或墐之。君子秉心,维其忍之。心之忧矣,涕既陨之!(译文:你看那兔儿自投进罗网里,还有好心人帮它解难脱灾。通衢大道上突然有人倒毙,还有好心人为他收尸掩埋。我的父亲啊你所持的态度,竟是这样硬心肠使得出来。我内心里禁不住地忧伤啊,肝肠寸断珠泪双流落尘埃。)
  野兔投网还有人放走它,人死于道路还有人埋葬他,而父亲忍心放逐自己,只有使自己“涕既陨之”了。
  记得赵世超教授对家长制家庭公社的父权的论述中,没有提到家长对子女还有流放权,所以这里作一补充。
  5.井田制度
  由于周代保留了家长制家庭公社,因此与之相应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度。井田制度的特点就是家长拥有“公田”,家庭成员拥有“份田”(亦称“私田”)使用权。《诗经·小雅·甫田之什·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表明家庭成员认为家长的“公田”比自己的“私田”重要。
  《诗经·小雅·谷风之什·信南山》记载:“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疆理田土也是古代井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孟子·滕文公上》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可见古人对经理田界是非常重视的,依据《周礼·地官司徒·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这里所谓“南东其亩”也与井田制度有关。《左传·成公二年》载:晋郤克伐齐,齐顷公使上卿国佐求和于晋营,晋人要求“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也就是使齐国的陇亩全部改为东西向,这样晋国一旦向齐国进兵,就可长驱直入。国佐回答晋人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国佐引此篇为据,说明先王当初定田土之疆界是根据不同的地势因地制宜的,既有南北向,也有东西向的田埂,如今晋国为了军事上的便利而强令齐国改变田埂的走向,是违反了先王之道。
  6.宗法分封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分封制是宗法制的体现,宗法制是分封制的核心;分封制是权力的分配,宗法制是分配的原则。《诗经·大雅·生民之什·板》曰“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译文:大国是屏障,大族是栋梁。为政有德国安宁,宗子是城墙),反映了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关系。
  7.法制不彰是朝代灭亡的重要原因
  周人在总结殷朝灭亡时,把殷人不守法制列为原因之一,开创了后人总结历史成败要考虑法制因素的习惯思维。《诗经·大雅·荡之什·荡》曰:
  匪上帝不时,殷不用旧。(译文:不是上帝心不好,是你不守旧规章。)
  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译文:虽然身边没老臣,还有成法可依傍。)
  曾是莫听,大命以倾。(译文:这样不听人劝告,命将转移国将亡。)
  该诗是作者假托周文王慨叹殷纣王无道。
  周幽王衰政也与司法腐败有关。《诗经·大雅·荡之什·瞻卬》记载:
  罪罟不收,靡有夷瘳!(译文:罪恶法网不收敛,苦难深渊难减轻。)
  此宜无罪,女反收之。(译文:这人原本无罪过,你却反目来拘捕。)
  彼宜有罪,女覆说之。(译文:那人该是罪恶徒,你却赦免又宽恕。)
  《诗经·大雅·荡之什·瞻卬》列数周幽王的恶行有:罗织罪名,戕害士人;苛政暴敛,民不聊生;侵占土地,掠夺奴隶;放纵罪人,迫害无辜;政风腐败,纪纲紊乱;妒贤嫉能,奸人得势;罪罟绵密,忠臣逃亡。全面而形象地将一幅西周社会崩溃前夕的历史画面展现在了读者面前。
  朝代灭亡与法治衰败密切相关的史实启示我们,法治的确是一个国家执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道防线一破,必然是人民揭竿而起。
  郑振铎先生曾说:“凡是研究中国古代的文学,古代的社会情形乃至古代的思想,对于《诗经》都应视他为一部很好的资料。”章学诚说“六经皆史”,后世“以诗证史”的研究方法,也可以追溯到《诗经》的影响。《论语·为政》载:“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意思是:《诗经》三百篇,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它,就是“思想纯正”。因此,从各个角度来说,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诗经》是无法绕过的一座山头。
  (《〈诗经〉中的涉法内容考述(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4年7月31日10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