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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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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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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飞谈司法过程中的情理推断——
需以证据事实和可靠经验知识为基础

(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武飞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情理推断的司法论证》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裁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需要以证据为根据。在司法过程中,当待证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时,就必须依赖间接证据,这类情形便需要借助情理推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情理推断是一种重要的事实推论方法。与其他司法证明方法相比,经验知识等内容在情理推断过程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情理推断具有突出的个体性特征:一方面,这些个体性特征是包括情理推断环节在内的司法行为固有的,是独立审判权的一部分,其权威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它可能将案件事实认定带离正确轨道,在事实层面严重违背社会认知,在规范层面亦无法满足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要求,增加了情理推断结论的不可控性。情理推断过程易引发先入为主预设立场、利用经验过度联想建构案件事实等认知风险。因此,作为情理推断结果的案件事实需要证成。
  作为情理推断大前提的经验知识的可靠性证成,应以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认知为主要依据,即情理推断的依据和结果应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共同认知,这样才具有较为普遍的可接受性。
  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作为大前提,以证据事实作为小前提,它的推论需要建立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之上。经验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事实,但不能代替事实,作为推理小前提的证据事实不可或缺。情理推断是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推理过程必须保持论证过程的完整性,尤其是不能缺少作为证据事实的小前提。证据材料提供了情理推断的基础事实,情理推断的关键在于识别或获取基础事实与认定事实间的常态联系,这也与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密切关联。相关性的核心问题是,一个证据性事实能否与事实认定者先前的经验知识联系起来,从而允许该事实认定者理性地处理并理解该证据。此时情理推断论证的重点便在于对大小前提之间逻辑关系进行检验,以明确这种事物间常态联系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总之,司法过程中的情理推断需以证据事实和可靠的经验知识为基础。同时必须看到,情理推断的逻辑结构具有开放性,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不断加入的新信息而调整情理推断的结论,因此它具有可废止性。同时,情理推断过程的动态性和开放性提醒我们,法官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审视和检验。如果推论结果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有所不同,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错误的,而是要求法官对小概率事件的事实认定承担更重的论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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