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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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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提升保险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等。近年来,保险欺诈行为日益猖獗,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防范化解欺诈风险,防止保险金被无端侵蚀,既是其经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题中之义。 客观来说,面对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作案的趋势,仅靠保险公司单打独斗已经很难应对,这就需要在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各方面协同合作。《办法》也与时俱进对此作出部署,明确了保险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的职责分工,并推动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可以预见,通过行业内外协同推进工作,防范打击保险欺诈的网将会编织得更加细密。 此外,在保险欺诈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人工识别和防范手段已经难以应对。为此,《办法》提出要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并规范了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这不仅有助于保险机构更加精准高效地识别欺诈行为,提升全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是一项长期的博弈较量。用好技术手段、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是应对保险欺诈的“杀手锏”。面对保险欺诈出现的新变化,唯有筑起坚固的反欺诈防线,才能守护好保险行业的诚信底线,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公平的保险消费环境,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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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反保险欺诈工作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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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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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提升保险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等。近年来,保险欺诈行为日益猖獗,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防范化解欺诈风险,防止保险金被无端侵蚀,既是其经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题中之义。 客观来说,面对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作案的趋势,仅靠保险公司单打独斗已经很难应对,这就需要在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各方面协同合作。《办法》也与时俱进对此作出部署,明确了保险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的职责分工,并推动建立健全与公安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可以预见,通过行业内外协同推进工作,防范打击保险欺诈的网将会编织得更加细密。 此外,在保险欺诈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人工识别和防范手段已经难以应对。为此,《办法》提出要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并规范了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这不仅有助于保险机构更加精准高效地识别欺诈行为,提升全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是一项长期的博弈较量。用好技术手段、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是应对保险欺诈的“杀手锏”。面对保险欺诈出现的新变化,唯有筑起坚固的反欺诈防线,才能守护好保险行业的诚信底线,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可靠、公平的保险消费环境,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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