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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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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推动执法监督提质增效
· 以法治力量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 探索党建与业务“五个融合”工作机制
· 推进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量化实质化

以法治力量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 2024-08-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王洪亮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驱动,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科技创新的主体,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黑龙江省绥化市两级法院深刻认识到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创新优势,聚焦民营企业这一主体,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当好企业发展“裁判员”
  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和发展动力,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矢志不渝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始终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抓在手上。
  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持续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以提质增效为主线,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节奏,提高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努力提高涉企纠纷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用最便捷的程序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36.19天,当事人满意度评价99.96%。
  二、营造崇尚创新司法环境,当好企业发展“护航员”
  只有切实发挥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才能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绥化市两级法院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有力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绥化中院审理的“4·11”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获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助推绿色产业新模式发展,充分发挥“寒地黑土品牌保护服务工作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桥头堡”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分析与预警等服务,切实提高对高品质绿色经济的保护水平。
  持续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层次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多元协作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调解、行政裁决、司法保护等渠道衔接机制,牵头工商联、商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对接平台,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化、长效化、精准化。连续7年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营造蓬勃向上发展环境,当好企业发展“守门员”
  能否为民营企业解决发展后顾之忧,构建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法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能否鼓足信心敢闯敢干。
  绥化中院制定《关于建立执前督促及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财产保全前置、督促履行前置、执行和解前置三项机制,依法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快化解纠纷。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活动,2023年以来,执行到位金额3.01亿元。积极促进市场资源优化,全面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最大限度释放破产案件审判价值。2023年以来,受理各类型破产案件1536件,审结1518件,破产财产处置网络拍卖成交额5829.9万元。制定《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通过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管理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限。
  四、营造良性互动人文环境,当好企业发展“服务员”
  亲清法企关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法企良性互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绥化市两级法院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千方百计营造适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
  健全涉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失信分类分级惩戒、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消除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融资等方面的障碍,鼓励企业自我承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组织开展两级法院领导干部联系企业“敲门行动”,包联对接企业,收集意见建议,积极鼓励企业大胆创新、勇于创造。
  加强沟通协商,不断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馈机制,通过深入走访,全面了解企业产品类型、销售半径等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真正让民营企业有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
  下一步,我们将有效统筹审判执行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坚持创新与引领并立、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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