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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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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丁小霞 司宇
  
  租客带孩子入住,房东能否主张其行为违约?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3年2月,李某与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黎某将位于头屯河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1年,每月房屋租赁费为6500元,李某向黎某支付押金6500元,租期满后在房屋无损坏及严重污染的情况下,黎某全额退还李某押金。
  同年7月,黎某电话告知李某,招租时他已声明不能带孩子入住,但李某仍然违约带孩子入住,并将房屋弄脏弄乱,他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限期腾退。
  李某按照黎某的要求搬离了该房屋。几天后,黎某经验收认为房屋墙面有划痕、房屋内卫生脏乱、个别设施轻微受损,遂扣押李某房屋押金6500元。
  今年4月,李某将黎某起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某返还房屋押金6500元,支付违约金6500元,合计13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使用房屋无损坏及严重污染情况下,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押金。本案中,原告搬离之前电话告知被告,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拍视频发送后离开房屋。虽然黎某称李某在承租期间造成房屋墙面有划痕、个别设施受损,但未提交房屋原始状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情况系李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黎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同时,黎某将“禁止带孩子入住”列入其租赁信息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纠正。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接到黎某电话后搬离,可以认为双方是自愿解除合同,且该合同已于2023年7月底实际解除,双方对此都无异议,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黎某返还李某押金6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就注意事项提前约定,约定时最好有相对客观的标准、相对细致的表述,租客居住期间产生的正常损耗不应认定为违反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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