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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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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孙钰萍 直播带货的兴起,催生了直播运营服务行业的发展。不少商家作为直播卖货的“小白”,会选择购买直播运营培训服务,以此提高其产品销量。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直播运营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2年4月,余姚某电子商行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直播运营合同》,约定杭州某公司为余姚某电子商行提供直播运营培训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专业直播运营培训指导、提供直播与营销优化建议等七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为20万元。 随后,某电子商行尝试开设直播间进行产品销售,杭州某公司指派员工王某为该直播间运营提供培训服务,指导直播间以短视频付费引流形式进行运营。然而,直播间运营两个多月后效果不佳,购买直播间流量的费用远超销售收入。同时,某电子商行还了解到该公司此前并未运营过短视频引流模式,所派驻员工也未接受过该模式培训。 某电子商行将杭州某公司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20万元服务费及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无解除之必要。被告提供的直播培训服务没有经过原告验收,且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映直播间观众不足、运营模式不对等问题,但直至合同期满,被告均未提供明确的优化建议或其他改进措施。此外,被告在合同中不合理地向原告灌输难以达到的经营预期,并在履约过程中未对经营风险进行相应的提示与说明,属于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综上,被告杭州某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要求减免合同费用。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为直播间运营所支出的正常经营成本,系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杭州某电子公司返还某电子商行70%服务费,共计14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势头一路猛进,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直播运营机构,服务资质与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一方面,企业在签订直播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对合作机构进行充分考察,并将自身需求、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以条款方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充分认识到,直播带货这一新兴市场领域风险与收益并存,要合理运用资源,抓住市场机遇,避免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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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运营不达标 目的未实现应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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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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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孙钰萍 直播带货的兴起,催生了直播运营服务行业的发展。不少商家作为直播卖货的“小白”,会选择购买直播运营培训服务,以此提高其产品销量。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直播运营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2年4月,余姚某电子商行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直播运营合同》,约定杭州某公司为余姚某电子商行提供直播运营培训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专业直播运营培训指导、提供直播与营销优化建议等七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为20万元。 随后,某电子商行尝试开设直播间进行产品销售,杭州某公司指派员工王某为该直播间运营提供培训服务,指导直播间以短视频付费引流形式进行运营。然而,直播间运营两个多月后效果不佳,购买直播间流量的费用远超销售收入。同时,某电子商行还了解到该公司此前并未运营过短视频引流模式,所派驻员工也未接受过该模式培训。 某电子商行将杭州某公司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20万元服务费及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无解除之必要。被告提供的直播培训服务没有经过原告验收,且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映直播间观众不足、运营模式不对等问题,但直至合同期满,被告均未提供明确的优化建议或其他改进措施。此外,被告在合同中不合理地向原告灌输难以达到的经营预期,并在履约过程中未对经营风险进行相应的提示与说明,属于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综上,被告杭州某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要求减免合同费用。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为直播间运营所支出的正常经营成本,系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杭州某电子公司返还某电子商行70%服务费,共计14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发展势头一路猛进,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直播运营机构,服务资质与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一方面,企业在签订直播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对合作机构进行充分考察,并将自身需求、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以条款方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充分认识到,直播带货这一新兴市场领域风险与收益并存,要合理运用资源,抓住市场机遇,避免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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