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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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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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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未实现应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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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 带娃入住房东解约
证据不足押金当退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 2024-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实习生 杨静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科学的司法理念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践行良法善治,稳定市场主体法治预期的关键。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赢共生。
  府院联动消弭分歧
保障交楼破解难题

  2019年,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项目主体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置业公司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内的住宅总承包项目。由于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12月停工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1.5亿元。2022年1月,某置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约2亿余元,并对在建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进度的近80%,双方尚未结算,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若按照常规审理程序,案件诉讼周期长,可能给置业公司带来不可逆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保交楼、保民生”工作,且可能导致业主集体停贷,危及金融稳定。
  为此,经开区法院一方面加快对基本事实的审查确定,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邀请住建局等部门联动,引导双方协商确认已完工产值,避免启动司法评估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调解消弭分歧,以减少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经过二十多轮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5月18日,调解书得到全面履行,某建设公司全面恢复施工。2022年底,该项目基本完工。
  本案系经开区法院有效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高效化解房地产项目停工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一方面找准案件处理的关键节点,把住鉴定程序启动关,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优化的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最终推动项目复工,避免因长期停工导致项目烂尾和产生金融风险。
明确主体厘清责任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韩某是四川某农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定制合作协议,涉及草甘膦原药和增效助剂的生产与销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华英公司负责生产,农药公司提供设备、原料和包装设计,并负责销售。
  随后,韩某又与湖北省荆州市某农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武签订销售合同,并通过物流发货给陈某武,陈某武再转发给下级经销商。然而,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销售困难。韩某得知产品存在问题后,改变原药和助剂的物理形态并重新发货。
  2012年9月,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查获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并移交给公安机关。2016年,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犯非法经营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收涉案产品。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韩某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韩某继续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荆州中院再审认定,韩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而非自然人犯罪,鉴于农药公司具备经营农药的资质,韩某签订销售合同及发货基于公司授权,且销售金额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据此,再审判决宣告韩某无罪,并要求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本案对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正确区分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家责任、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具有指导意义。韩某销售无生产日期、批号农产品,属于未全面履行买卖合同交付合格产品的行为,但其是以合法注册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不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同时,根据涉案金额、行为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无其他符合定罪要件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提前履行征收补偿
挽救企业化解争议

  2021年5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某物资公司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认为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该物资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武汉中院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发现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但原告某物资公司作为一家经营60余年的本土民营企业,在起诉之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如果按照常规的房屋征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很有可能最后官司赢了,企业也破产了。
  基于该物资公司的经营现状,为助力企业实现征收补偿权益,有效解决企业现实困境,武汉中院将案件审理的重点放在了组织协调上:一方面,主动对江汉区政府采取“以案说法、以法服人”的方式,明确政府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类案裁判为例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为其主动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司法参考;另一方面,对某物资公司提供“耐心倾听、有问必答”的司法服务,从企业的客观困难以及诉讼目的出发,全面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为其后续协调化解提供信任基础。
  武汉中院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江汉区政府提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向某物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2000余万元,不仅帮助企业解决破产危机,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协调地方政府依法主动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意义。
期转现后价值大增
创新执行凸显善意

  在原告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11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现场核查发现诉讼财产保全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已竣工且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将产生较大幅度变化,若仍对上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将导致超标查封。
  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将涉案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期转现”,转换为70套商业用房,并对该70套商业用房予以重新查封。后经司法评估,涉案70套商业用房市场价值,较诉讼财产保全时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大幅增加。此时,法院再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保留了70套商业用房中的33套予以查封,解除了剩余37套商业用房的超标查封,并随即启动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涉案财产在第一轮流拍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流拍的上述33套商业用房中的20套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剩余的13套商业用房予以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执行人。至此,一件标的约为1.6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并非采用传统执行方式对涉案在建工程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创新地将期房转现房,正确对待涉案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90天,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罚金、复利等费用,减轻执行措施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凸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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