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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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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国建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明确为立法目的,这既是对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成果确认,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工作提供了权威的规范依据和目标引领。 据司法部统计,2023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8.5万件,超过了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初步显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要求必须锚定“主渠道”定位不放松,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实质化解。 “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纠纷解决的基本原理。行政争议一头连着政府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行政争议的解决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价值、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各类社会矛盾,包括政府与公民间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化解难度日益增加。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不能主要依靠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是要运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激发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整体效能,调动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推进社会矛盾包括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和实质化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是促进合法行政与良好行政融合,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贯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作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创新的法治底蕴和治理特色: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 “主渠道”的目标实现要求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的比较优势和综合功能。行政复议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在结构过程上以居中裁判为特质,以实现个案正义为追求,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与行政诉讼和信访机制相比,行政复议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信访制度是党联系群众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补充性、辅助性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承担“主渠道”的作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较长、诉讼成本较高,行政诉讼的司法属性决定了其结果要受到严格的合法性原理的拘束,与人民群众情理法的法治观念存在一定张力,行政复议的双重属性使其兼顾了合法性要求和实质性诉求,成为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认同的“主渠道”。同时,“主渠道”的目标实现要求发挥行政复议的综合功能,其中,化解争议是核心功能,行政监督是基础功能,权利救济是价值功能,三者综合作用确保行政争议在复议程序的推动下实现案结事了。 “主渠道”的作用落实需要强化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内统筹协调、系统施治。以浙江实践为例。一方面是多措并举畅通行政复议的渠道,通过迭代“浙里复议”在线应用,实现电脑端、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机等“五端”全渠道申请,千方百计方便群众申请复议。另一方面强化与行政诉讼、信访和调解的无缝衔接,促进纠纷化解链条的高效整合。与诉讼衔接上,强化诉前引流,通过设立窗口、直接转送、在线移交等方式,将行政争议有效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与信访衔接上,在杭州、温州、金华、衢州等地开展将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试点,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推进“浙里复议”与“民呼我为”平台对接,构建“双向协同、联动共治、实质化解”新格局;与调解衔接上,与法院共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标准,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现全覆盖。2023年浙江全省所有市县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主渠道”作用发挥日益彰显。 (作者系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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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主渠道”目标定位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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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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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国建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明确为立法目的,这既是对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成果确认,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工作提供了权威的规范依据和目标引领。 据司法部统计,2023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8.5万件,超过了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初步显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要求必须锚定“主渠道”定位不放松,推进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实质化解。 “主渠道”的功能定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纠纷解决的基本原理。行政争议一头连着政府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行政争议的解决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价值、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各类社会矛盾,包括政府与公民间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化解难度日益增加。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不能主要依靠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是要运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激发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整体效能,调动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推进社会矛盾包括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依法化解和实质化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是促进合法行政与良好行政融合,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贯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作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创新的法治底蕴和治理特色: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 “主渠道”的目标实现要求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的比较优势和综合功能。行政复议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在结构过程上以居中裁判为特质,以实现个案正义为追求,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与行政诉讼和信访机制相比,行政复议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信访制度是党联系群众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补充性、辅助性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承担“主渠道”的作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较长、诉讼成本较高,行政诉讼的司法属性决定了其结果要受到严格的合法性原理的拘束,与人民群众情理法的法治观念存在一定张力,行政复议的双重属性使其兼顾了合法性要求和实质性诉求,成为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认同的“主渠道”。同时,“主渠道”的目标实现要求发挥行政复议的综合功能,其中,化解争议是核心功能,行政监督是基础功能,权利救济是价值功能,三者综合作用确保行政争议在复议程序的推动下实现案结事了。 “主渠道”的作用落实需要强化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内统筹协调、系统施治。以浙江实践为例。一方面是多措并举畅通行政复议的渠道,通过迭代“浙里复议”在线应用,实现电脑端、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机等“五端”全渠道申请,千方百计方便群众申请复议。另一方面强化与行政诉讼、信访和调解的无缝衔接,促进纠纷化解链条的高效整合。与诉讼衔接上,强化诉前引流,通过设立窗口、直接转送、在线移交等方式,将行政争议有效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与信访衔接上,在杭州、温州、金华、衢州等地开展将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试点,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推进“浙里复议”与“民呼我为”平台对接,构建“双向协同、联动共治、实质化解”新格局;与调解衔接上,与法院共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标准,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现全覆盖。2023年浙江全省所有市县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主渠道”作用发挥日益彰显。 (作者系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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