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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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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中化方胜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人徐艳于2023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12月1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291号),认定徐艳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你单位职工夏宗琴在世行贷款湖北宜昌市三峡现代物流中心基础设施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1733号),认定夏宗琴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利农秸秆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娇龙于2023年2月1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11月11日在车间检查机器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24年2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210号),认定陈娇龙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创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高伏英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8月19日在晴川明月小区打扫卫生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受理,并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111号),认定高伏英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乐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唐祥明于2023年8月2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5月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宜化酸性循环水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并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181号),认定唐祥明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夷陵区小溪塔典飞劳务服务部:申请人韩宗强于2024年1月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4月1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宜化配套原料及磷酸铁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25日受理,并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900号),认定韩宗强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武汉优可洪通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爱国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5月1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兴瑞40万吨/年有机硅项目工地工作时因暴力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并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2050号),认定李爱国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乐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杜开成于2023年1月1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9月2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邦普一体化电池产业园邦普循环废旧电池循环利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29日受理,并于2024年01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115号),认定杜开成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昊博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向平友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1年8月2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基地发展公司实业公司葛洲坝物业2021年数字化管理中心(三峡区域)办公区维护改造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3日受理,并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1644号),认定向平友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市伍家岗区鹤汀餐厅:申请人谢海波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3月31日在你单位使用角磨机切割货架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并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032号),认定谢海波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618号
被鉴定人:高伏英,身份证号:42272119660703****
用人单位:湖北创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臂。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5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690号
被鉴定人:付绍连,身份证号:51120219760113****
用人单位: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665号
被鉴定人:占祖法,身份证号:42052819690601****
用人单位:湖北德月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723号
被鉴定人:张城武,身份证号:41282519990728****
用人单位:河南雄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7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3年12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魏泽铠(350583199011027110):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泽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泉仲字19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仲裁指南,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2024年8月30日)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2024年9月11日)。你方应于2024年9月19日前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9点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本会将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丁志芳(350582198611070517)、陈德如(352227197610074010):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翠红与被申请人丁志芳、陈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泉仲字20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仲裁指南,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2024年8月30日)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2024年9月11日)。你方应于2024年9月19日前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15点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本会将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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