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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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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70号
福建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赵必龙(身份证号码:42272719740927****)以其2023年1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沪渝蓉高铁武宜段WYZQ-7标项目阮家村隧道工地作业时,从跳板上坠落受伤为由,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长阳华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朱明周于2023年4月1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2月7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受理,并于2023年8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1262号),认定朱明周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申请人胡绍红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2月2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三峡枢纽江南成品油翻坝项目工地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11日受理,并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681号),认定胡绍红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赢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胡莉莉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10月15日于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290号),认定胡莉莉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南京安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胡邦银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11月30日在前往核酸采样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并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1601号),认定胡邦银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人陈泽雄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3月22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并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53号),认定陈泽雄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冠众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开雄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6月28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君鼎大厦柏曼酒店装饰装修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同日受理,并于2024年1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113号),认定王开雄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肖红飞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8月29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洁净煤加压器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并于2024年4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52号)认定肖红飞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创能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王亚州于2023年5月1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4月23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兴发大楼项目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51号)认定王亚州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群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宋长青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3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宜化配套原料及磷酸铁项目(镍铁标段)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55号)认定宋长青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宜昌合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谢龙贵于2023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7月1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邦普一体化电池材料产业园邦普循环废旧电池循环利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30日受理,并于2023年8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3]01252号)认定谢龙贵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四川天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宏明于2023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8月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沪渝蓉高铁七标段香烟寺隧道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48号)认定陈宏明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湖北聚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徐卫金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2年4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城市旅游客厅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447号)认定徐卫金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河南雄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张城武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12月2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市点军区青年路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转设项目(1.1期)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26日受理,并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4]00752号)认定张城武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苏0830破21号 江苏柯普斯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苏0830破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柯普斯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就该公司现有资产制作了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已分配完结,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终结江苏柯普斯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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