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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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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张宏军、刘玲: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邓生素:本院受理原告吴学巧诉被告邓生素、刘应征民间借贷纠纷(2024)黔0502民再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上诉人徐学武因不服(2024)冀11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杨松、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323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黄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与被告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开送达(2024)皖15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姚耐朝、王积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与被告姚耐朝、王积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开送达(2024)皖15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姚月林: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原告刘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038号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张杰签订的《个人客户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川府银营支营室房个借字2019年第0814002号)项下未到期的全部借款于2024年5月18日到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杰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3090.87元(截至2024年6月12日),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2024年6月12日前的借款利息为28393.57元、罚息为1363.47元;2024年6月12日后的借款利息为: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原告与被告张杰签订的个人客户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张杰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飞仙巷(明华家园C区)C7-2幢5层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19)营山县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杰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芳、莫爽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映伟、郑显宇、郑显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721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美耀:本院受理原告高仁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谢逸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93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德来宝验布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兰新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贵州玉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付玉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本委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人,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晴劳人仲案字〔2024〕第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18.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3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72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元、鉴定费520元,共计人民币200680.5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皖1502民特81号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华权申请宣告汤玉霞死亡一案,经查:汤玉霞,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杭岭村墩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0****7643,于2015年9月21日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汤玉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汤玉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汤玉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汤玉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倪勇:原告周道松与被告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朱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23民初3851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艳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9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7,029.1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马珮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36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6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25 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富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钟映如、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黄锡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75,342.7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7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吴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90,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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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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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张宏军、刘玲: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邓生素:本院受理原告吴学巧诉被告邓生素、刘应征民间借贷纠纷(2024)黔0502民再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上诉人徐学武因不服(2024)冀11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杨松、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323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黄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与被告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开送达(2024)皖15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姚耐朝、王积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与被告姚耐朝、王积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开送达(2024)皖15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姚月林: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原告刘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038号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张杰签订的《个人客户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川府银营支营室房个借字2019年第0814002号)项下未到期的全部借款于2024年5月18日到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杰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3090.87元(截至2024年6月12日),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2024年6月12日前的借款利息为28393.57元、罚息为1363.47元;2024年6月12日后的借款利息为: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原告与被告张杰签订的个人客户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对被告张杰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飞仙巷(明华家园C区)C7-2幢5层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19)营山县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杰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芳、莫爽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映伟、郑显宇、郑显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721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美耀:本院受理原告高仁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谢逸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93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德来宝验布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兰新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贵州玉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付玉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本委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人,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晴劳人仲案字〔2024〕第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18.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3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72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元、鉴定费520元,共计人民币200680.5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皖1502民特81号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华权申请宣告汤玉霞死亡一案,经查:汤玉霞,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杭岭村墩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0****7643,于2015年9月21日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汤玉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汤玉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汤玉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汤玉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倪勇:原告周道松与被告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朱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23民初3851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艳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9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7,029.1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马珮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36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6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25 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富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钟映如、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黄锡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75,342.7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7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吴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90,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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