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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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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和帮助。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家庭暴力专项档案和研判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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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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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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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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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和帮助。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家庭暴力专项档案和研判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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