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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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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从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着手

王静谈应对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
需从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着手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王静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及其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智慧司法是我国法律技术化趋势在当代的具体凝结,其主要目的是在以更具技术理性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手段助力实现类案类判的同时,保障个案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治理效能,构建法官职业共同体,促进司法现代化。但是,智慧司法的技术局限性与现有制度的强约束力,易导致其在个案裁判中丢失伦理要素,从而引发法官与公众的司法公正观之间隙处于异化状态的伦理风险,折损司法公信力,产生技术应用悖论。
  智慧司法之所以扩大了伦理风险,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本身的技术特性、立法、司法制度以及法官裁判能力有关。应当在发挥智慧司法技术优势的同时,提升法官运用确定的法律知识和客观的法律方法的能力,并注重通过特定的司法制度使法官兼修人文素养,以正确理解具体案情,进行合理合法的法律适用。
  强制性的智慧司法将造成伦理风险客观地存在于司法裁判中,并影响到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如果不及时消除伦理风险,任由其发展,将严重阻碍智慧司法制度的推行,进而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消除伦理风险在制度上具有切实的多重紧迫性。应对智慧司法的伦理风险,需从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确立基本原则。应当明确司法人民性的基本立场,确立数字时代中法官的主体地位与司法的社会效能原则;第二,建立法治机制。不仅应注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完善,也需要从司法体制方面着手。优化数据库运行模式,增加数据库中的非正式法源,明晰适用法外论证的具体情形,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智慧司法的场域化适用,修正智慧司法机制中法官司法的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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