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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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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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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禁诉令的谦抑适用
· 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 应当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合规单位
· 需从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着手

论禁诉令的谦抑适用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张文亮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纵深发展及国际纠纷日趋复杂,合理解决国际纠纷已然成为国际经贸往来中持续凸显重要性的因素。由于国际社会尚欠缺统一、普遍适用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依托各国国内法上的管辖权依据及协调机制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行使成为必然。其中,禁诉令作为国内法上国家间管辖权协调机制的价值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中国司法是回应型司法,当人民有需求、市场主体有需求的时候,司法应当积极予以回应。禁诉令的适用可助益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及保障我国商主体的国际交易利益,是我国法院构建回应型司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当前涉外司法中的重要现象,禁诉令的适用可以有效回应境外不断扩大适用的“长臂管辖”、法的域外适用以及禁诉令签发等实践。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禁诉令制度作为一项法律防御武器,在防止当事人择地行诉、恶意诉讼、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以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方面具有积极功能。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缺乏禁诉令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司法实践欠缺一致性且禁诉令的零星适用已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反应,这就要求我国架构合理的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功能的合理限定
  从本质上来说,禁诉令是国家间司法管辖权的单边协调机制,是一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限制或禁止在国外进行平行诉讼的手段。无论是攻击性的还是防御性的禁诉令,均聚焦于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平行诉讼,并致力于协调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的国家间分配。不同国家在禁诉令适用要件中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主要源于各国对禁诉令功能的不同认识,而禁诉令的合理适用要求在谦抑性理念下界定禁诉令的功能。从功能与适用效果上来看,禁诉令兼具“内向性”和“外散性”。一方面,禁诉令的适用是各主权国家自主决定的事项,各国是否适用及其如何适用禁诉令多为各国司法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另一方面,禁诉令介入了他国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过程,渗透着“外散性”的特质,这些特质使得禁诉令功能的厘定需要秉持最大程度上的谨慎。我国可以放大禁诉令具有的积极价值,特别是我国司法主权的维系、公共政策的促进以及我国国际商事交往主体利益的保障,但是该基本功能的实现应予以最大的谨慎,秉持“最低限度”的适用原则。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判决的执行,并防止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该功能定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禁诉令适用中追求合理、公平解决争议,维系司法主权等基本功能存在不同。我国禁诉令适用目标的确立需要在秉持谦抑理念的基础上合理限定禁诉令适用的功能定位,从增进争议合理解决、维系重大公共政策以及协调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方面综合考虑。
禁诉令严格要件体系的确立
  确立完善的禁诉令要件体系是回应我国禁诉令适用困境的实体维度,是谦抑理念下禁诉令适用的实际展开。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适用禁诉令的长期实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晚近零星出现的禁诉令实践来看,各国适用禁诉令的要件体系存在共通之处,但亦存在重大差异。整体上来说,禁诉令的适用存在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两种模式,晚近的发展趋势是禁诉令应予严格适用。英国法院的禁诉令实践因循了谨慎适用的基本思路,其中涉及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法院具有管辖权、存在平行诉讼、滥诉或压制性行为的发生以及争议与签发禁诉令的法院存在联系等。在禁诉令适用的谦抑理念下,禁诉令适用应秉持“最低限度”的适用原则。
  从比较法的视域来看,禁诉令的适用要件主要围绕管辖权的存在、平行诉讼的形成、滥诉行为的压制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等方面。就我国法院当前适用禁诉令的法律根据来说,我国法院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款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我国法院开拓性地通过行为保全禁止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或执行判决,以保障案涉当事人不可弥补的利益。虽然我国法院在禁诉令的法律依据上援引的是行为保全的法律根据,但是我国法院考量的因素已经超过了传统行为保全相关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国诉讼对我国诉讼程序的影响、国际礼让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这些都是我国行为保全的规定并未触及的要素。我国法院适用禁诉令的条件在诸多方面与我国现行法中行为保全的规定存在重大差异,若继续依据行为保全的宽泛规定签发禁诉令会导致禁诉令的滥用。
禁诉令平衡适用机制的引入
  禁诉令的适用具有显著的国际影响,至少在间接意义上触及外国司法主权的行使,并深刻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权和诉讼地位的平衡。鉴于国际社会尚欠缺统一或协调禁诉令的规则,各国国内法中采用制衡禁诉令的“平衡机制”并设定禁诉令适用的例外情形,是在谦抑理念下架构合理的禁诉令机制的重要内涵,也是降低国家间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应有之义。构建禁诉令适用的平衡机制需要考虑禁诉令的适用逻辑、效力屏障、礼让原则以及替代手段等维度。
  禁诉令适用应在谦抑理念下突出其例外性,并明确不适用禁诉令的情形。禁诉令的适用应致力于公正解决争议之追求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考量,这要求禁诉令的适用须虑及原告利益的合理实现和被告利益的有效保障。在满足禁诉令适用的一般要件且存在适用禁诉令的常见情形,禁诉令可予适用,以保障原告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基本司法公正。然而,禁诉令是一项衡平机制,这意味着原告起诉他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一方面,如果原告存在“不洁之手”的情形,禁诉令也不应适用。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原告无正当事由迟延申请禁诉令、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管辖以及现行违反管辖权协议等情形,那么原告的诸如此类的不端行为可作为不予适用禁诉令的有效抗辩。另一方面,若禁诉令的适用严重影响被告的法律地位且超过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则存在不予适用禁诉令的强有力的理由。比如,在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情境下,如果被告因时效问题丧失了实体诉权,那么通过禁诉令禁止被告另行起诉会产生严重不公,除非原告同意放弃时效抗辩。类似地,如果禁诉令的适用使得被告丧失其在外国诉讼程序中的担保利益,那么禁诉令的适用亦造成被告的实质不公正,除非原告能够提供相当的担保,否则禁诉令不应适用。这些特殊情形的考量都是制衡禁诉令适用的内在要义。
结语
  禁诉令已成为我国当前涉外审判中的重要司法现象,该机制的合理适用可助益我国司法主权的维护和当事人利益的促进,成为构建我国回应型司法的重要维度。我国禁诉令的适用是司法首创,但已引发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权行使中的冲突和对抗。我国法院在禁诉令的适用中未能有效因循谦抑理念,而谦抑理念下的禁诉令架构应成为我国禁诉令机制完善的进路。为秉持谦抑理念下的禁诉令适用,我国禁诉令机制应合理定位禁诉令的功能,突出禁诉令在增进合理解决争议、维系重大公共政策和协调纠纷解决方式等特定维度的价值。谦抑性下的禁诉令适用需要合理框定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并引入禁诉令适用的平衡机制。我国禁诉令的要件体系需要从比较法的实践汲取有益经验,并聚焦管辖权的适格、平行诉讼的冲突、滥诉行为的压制以及利益考量的平衡等核心要素,彰显禁诉令适用的例外性和要件体系的严苛性。而在平衡机制的构建中,须遵循禁诉令适用的反向推定理念,除非存在适用禁诉令的强有力事由,否则其不应适用。此外,我国禁诉令的适用应进一步借助效力屏障、礼让原则、替代手段和适用例外等平衡机制以矫正可能出现的禁诉令过分适用,保障禁诉令机制得以慎用或最低限度上的适用。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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