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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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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征文颁奖活动在内蒙古举行
· 论禁诉令的谦抑适用
· 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 应当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合规单位
· 需从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着手

黄伟庆谈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
应当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合规单位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黄伟庆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合规视角下数据要素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在网络信息时代下,数据不仅是信息自身所包含的具体内容,通过数据呈现出来的应用价值才是隐藏在数据内容背后的真正“宝藏”。要素市场化配置追求的是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价格发现,目标是使有限的要素配置在最恰当的位置发挥出最优效用。数据流动是数字经济的血液,而数字经济说到底是传统社会经济在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带动下的产物。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是数字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生产模式和生产力升级变化的必然结果。
  数据要素市场化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关键,而数据分类分级则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作为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防护手段,数据分类分级也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数据按照特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分级,既符合上层建筑的宏观管理需求,又是数字经济环境下资源配置的先决条件。然而,当前我国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存在横向统一性规定缺失、具体标准失范、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在数据的流转使用过程中,只有从数据的持有者、数据传播过程、市场规则机制、公共管理秩序四个维度,按照既定的数据类型和级别设定,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进行更为高效、完善而有区别的针对性保护,才能促进数据保护和要素市场安全。
  就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则制定而言,数据分类分级应当从横、纵两个向度进行合理安排,既要考虑在法律宏观层面的统一规范、发挥制度引领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不同行业领域、业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兼顾公共安全和市场效益,允许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情形的合理细分。在类型划分上,明确不同数据的表现形式、属性特征,划归不同的数据集群;在级别设定上,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定级机制,按照不同类型数据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等设定安全保护级别。
  就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而言,应当组建并授权全国统一的数据合规单位,负责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的整体统筹,且在既定规则范围内允许各地区、行业、单位根据各自实践需求灵活调整、具体实施。同时,在具体机制上畅通数据转换和沟通、反馈渠道,从而确保能够根据数字市场和数据性质自身的客观变化而在类型和级别设定上及时调整,避免机制僵化。在责任分配机制上,按照行业自治、企业合规、行政监管、司法处罚四个向度确定责任主体;在模式上,注重行业发展的阶段适应性,强化追责机制,实现法律责任和行业责任的统一;在具体方法上,要求企业合规和业务考核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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