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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网络赌博花样翻新
· 不能让“付费内推”扰乱就业市场
· 收取保鲜服务费应有统一标准

谨防网络赌博花样翻新

( 2024-07-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冀 洋

  在直播间诱导用户充值参与“砸蛋”抽奖,如果中奖就能获得游戏中的“金币”,该“金币”还能兑换成现金……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直播软件操作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网络赌博花样不断翻新的一个缩影。此前,也有交友类App和知名直播平台因涉赌被立案侦查。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众多网络平台、主播都将吸引用户、维持用户作为生存之本。为了吸引更多流量,不免出现“引流异化”现象,如有些平台或主播以“砸蛋”“大转盘”“抽奖”等博概率的小游戏吸引玩家入场,提供充值提现服务,最终通过抽成牟取非法利益。很多用户由于对游戏的赌博机制缺乏警惕而入局,结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因此,透过网络社交表象认清赌博犯罪的本质,对增强网民风险防范意识、推动网络平台合规运营、助力司法机关精准打击赌博犯罪至关重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赌博的参与门槛更低、参与方式更加自动化、赌局形态也更具隐蔽性。不过,无论赌博形态如何变换翻新,赌博犯罪的核心特征都相对稳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三款赌博犯罪的罪刑规范体系日趋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年)》,2023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上升5.3%,开设赌场罪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占比5%,排名第五,网络赌博犯罪持续高发。从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上看,对于赌博、开设赌场等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始终保持从严惩处的态度。
  其实,赌博的成立门槛并不高。赌博以财物下注,以偶然事件或结果为标准,依靠运气决定财产利益得失。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争夺偶然胜负,即输赢取决于不能确切预见的事实,如抽盲盒、赌球等;二是胜负结果直接关联财产得失,赢者获得财物、输者损失财物,财产法益损害是立法打击赌博犯罪的重要原因;三是潜藏反复实施的成瘾风险,参与人会产生“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盘”的赌徒心理,这种成瘾机制极易损害以劳动获取财产的经济生活秩序,破坏社会风尚。据此,赌博的法律规制范围相对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棋牌游戏等,属于正当娱乐;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额赌博,构成治安违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成立赌博罪。
  开设赌场则是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重罪,最高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互联网时代,赌场早已突破实体物理场所,利用网站、社交软件组建的赌博虚拟空间,也可以归入赌场概念,这符合立法目的和一般民众认知。开设赌场行为超越一般的聚众赌博行为,核心特征是对赌博活动具有组织性、管理性、经营性。就此而言,无论是在网络社交App内嵌入小游戏,还是在直播间内举行“砸蛋”“大转盘”等活动,只要存在“博概率”玩法,并能将积分、“金币”直接或间接兑换变现,便具备赌博性质;平台经营者、相关主播若诱导招揽用户参与,创建控制赌博规则,并以抽成等方式持续牟利,那么就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络赌博已形成了一条集软件开发、揽客引流、充值收款、转账结算等于一体的黑灰产业链,甚至通过赌场直接为上游犯罪洗钱。因此,打击治理网络赌博犯罪应强化全链条防治,平台也应当为避免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而负起协同管理责任。
  此外,网络赌博还易滋生其他犯罪。比如,庄家通过后台作弊,人为控制输赢,赌客属于被愚弄的角色,这种赌博型诈骗罪极为常见。再如,参与人可能因网络赌博而欠高利贷、赌债,引发催收非法债务罪。因此,网络赌博不单是传统赌博的网络化。在网络社交场景中,公众应当对赌局、骗局保持警觉,一些平台内所谓的“互动游戏”很可能是套路满满的陷阱。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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