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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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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公众快速识别传销犯罪从而避免上当受骗,也有助于警示潜在的此类模式操控者和运营者放弃打擦边球的商业模式
□ 印 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帮助公众快速识别传销犯罪从而避免上当受骗,也警示潜在的此类模式操控者和运营者放弃打擦边球的商业模式。 此前由于行刑衔接不畅,我国传销违法犯罪长期处于二元分立治理的状态,即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政违法型的传销,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违法型的传销。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网络传销案件,究竟是被行政处罚,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公众经常有分歧。对于这些认识上的不一致,亟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廓清公众认知,并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违法犯罪。 特别是在数字时代,伴随着新兴技术与新型商业模式的运用,网络传销犯罪出现了全新的形态特征。一些不法分子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虚拟商品为道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实现了网络传销参与人数几何级增长,发展犯罪对象也由“熟人滴灌”转向“大水漫灌”,蔓延速度更快、波及地域更广,涉及人员动辄上百万,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市场的经营秩序以及网络社会的诚信体系。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搭建了“某Token”网络平台,宣称自己的产品可以进行智能搬砖,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套利交易。会员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进行返利。此后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还将平台服务器设置到境外。经统计,该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最终,陈某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也获刑二年到八年不等,法院追缴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超900万枚。 此种网络传销通常借助特殊的虚拟商品媒介来营销,将自己包装成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产物,利用信息差以高额返利诱惑投资者,传销则作为吸引巩固“客源”的手段,两者相组合迷惑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这起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资金盘”传销与“实体商品型”传销的惩治力度要作显著区分。如果对带有团队计酬特征、真真实实销售商品的传销与通过虚拟货币等实施的诈骗型传销在量刑上不作差异对待,那么就会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尽管这批典型案例有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观感,个别案例中的传销组织首要分子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也有惩治力度相对宽缓的案例。如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交纳入会费,并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但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达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尽管此案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基于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而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整体而言,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揭示了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以及治理的重点,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治理此类违法犯罪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公众也具有教育警示意义。未来,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还应围绕如何进一步分化处理传销内部人员、如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妥当对待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传销行为等发布典型案例,尤其要在量刑上显著区别对待“实体商品型”传销与“资金盘”传销,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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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传销新变化开展精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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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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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公众快速识别传销犯罪从而避免上当受骗,也有助于警示潜在的此类模式操控者和运营者放弃打擦边球的商业模式
□ 印 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帮助公众快速识别传销犯罪从而避免上当受骗,也警示潜在的此类模式操控者和运营者放弃打擦边球的商业模式。 此前由于行刑衔接不畅,我国传销违法犯罪长期处于二元分立治理的状态,即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政违法型的传销,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违法型的传销。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网络传销案件,究竟是被行政处罚,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公众经常有分歧。对于这些认识上的不一致,亟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廓清公众认知,并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违法犯罪。 特别是在数字时代,伴随着新兴技术与新型商业模式的运用,网络传销犯罪出现了全新的形态特征。一些不法分子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虚拟商品为道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实现了网络传销参与人数几何级增长,发展犯罪对象也由“熟人滴灌”转向“大水漫灌”,蔓延速度更快、波及地域更广,涉及人员动辄上百万,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市场的经营秩序以及网络社会的诚信体系。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搭建了“某Token”网络平台,宣称自己的产品可以进行智能搬砖,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套利交易。会员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进行返利。此后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还将平台服务器设置到境外。经统计,该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最终,陈某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也获刑二年到八年不等,法院追缴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超900万枚。 此种网络传销通常借助特殊的虚拟商品媒介来营销,将自己包装成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产物,利用信息差以高额返利诱惑投资者,传销则作为吸引巩固“客源”的手段,两者相组合迷惑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这起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资金盘”传销与“实体商品型”传销的惩治力度要作显著区分。如果对带有团队计酬特征、真真实实销售商品的传销与通过虚拟货币等实施的诈骗型传销在量刑上不作差异对待,那么就会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尽管这批典型案例有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观感,个别案例中的传销组织首要分子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也有惩治力度相对宽缓的案例。如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交纳入会费,并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但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达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尽管此案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基于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而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整体而言,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揭示了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以及治理的重点,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治理此类违法犯罪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公众也具有教育警示意义。未来,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还应围绕如何进一步分化处理传销内部人员、如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妥当对待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传销行为等发布典型案例,尤其要在量刑上显著区别对待“实体商品型”传销与“资金盘”传销,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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