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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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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预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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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增加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预警内容

( 2024-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5日,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建议增加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了海关根据情况可以对进境出境人员实施的检疫查验措施。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检疫查验流程应当随着疫情形势变化及时优化。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实施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二是明确除一般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三是明确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张勇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附则中增加一条衔接性条款:“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措施,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也要做好衔接。
  段春华委员指出,对境外疫情信息提前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境外疫情预警机制,对境内疫情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两处增加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预警的内容: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总署在国际公共卫生合作框架下,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布局,加强对境外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海关开展传染病监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监测渠道,增强预警能力,提升监测效能。”
  方向委员提出,为正确处理执法部门权力行使与公民自由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规定,即“被海关采取隔离留验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核查相关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
  黄俊华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但实际上,仅依托口岸能解决的事情是有限的,提高口岸地区整体公共卫生能力才能真正满足口岸的更多需要。因此,建议将“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修改为“加强口岸地区公共服务、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唐华俊委员认为,现在各种外来生物入侵情况很多,我们不仅要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要保障生物安全。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总则部分在明确立法目的时提到,“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对此,建议在“生命安全”后增加“和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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