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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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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提升预算绩效管理 强化政府债务监督
· 加强幼儿园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 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和惩戒机制
· 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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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 2024-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及时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第五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本章还规定了多方面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但同时也会对社会运行、公民权利和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制度,建议增加规定,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张勇委员说。
  王建武委员提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不仅要及时高效,还要客观真实。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进一步强调相关内容。
  甄占民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关于应对工作的原则要求中,可以进一步强调尊重科学的内容表述,包括科学预防、科学救援和运用科学手段、科学方法等,才能保证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实效。同时,应进一步强调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包括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训练、储备,专业救援队伍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等。
  沈金强委员指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鉴于突发事件应对法防范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有单位”这一要求,范围显得过宽,而且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等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对此,建议删除该内容表述,或者衔接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单位”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
  于伟国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这个培训制度非常重要,首先要培训负责人,这里包括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负责人。因此,建议完善该条规定中的“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之前加上“负责人和”。
  布小林委员指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第二款规定了“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议对上述两款中的相关表述进行统一,都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表述。修订草案其他条款也存在类似问题,建议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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