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
9 2/9 1 2 3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提升预算绩效管理 强化政府债务监督
· 加强幼儿园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 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和惩戒机制
· 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 增加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预警内容
· 拟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加强幼儿园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 2024-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5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有的幼儿园突然关闭,未能妥善安置在园儿童,且拒不退还已交费用,严重损害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应对这类行为予以规范。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增加、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幼儿园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三是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邓秀新委员提出,为更好适应托幼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减轻家庭负担,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中的学前儿童年龄作出修改,将“三周岁到入学前的儿童”改为“入小学前的儿童”,并删除第八十二条中的“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
  李纪恒委员说,民政部在调研中发现,难以享受到普惠性学前教育是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巴音朝鲁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主要从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规定,建议增加医护人员责任方面的内容。“这方面大家感受比较深,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以后,有一点头疼感冒发烧,幼儿园首先就是给家长打电话,家长心里很着急。对此,建议加强幼儿园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郑功成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将学前教育定性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定位不准确。幼儿园是保育为主、教育为辅,应当是儿童福利事业,因此建议把“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删掉,明确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增进儿童福利举措,这样更接近幼儿园事业的本质。
  庞丽娟委员指出,当前我国各地的学校资源结构性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城镇特别是主城区的普惠性资源尤其是公办资源仍然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入园需求。建议法律层面不要超越发展阶段,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刘修文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作出的发展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的表述并不合适,原因在于“以政府举办为主”的做法可能不利于巩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不利于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无助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因此,建议删除这一表述。“只要坚持公益、非营利的定位,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甚至民营企业也一样能办好学前教育,也能有效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并对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有促进作用。”
  冉博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七十六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惩戒力度十分有限,威慑力不够。对此,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