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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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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迪丝尼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锡山区东港申花植绒工艺厂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05民初81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尹运琪:本院受理原告郝建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白海清、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志强、安志勇、山西吉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吉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亨力铁路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白海清、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民终8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泽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 0422民初35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朱绍友:本院受理七星关区荣华钢构复合夹芯板厂与朱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62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3破19号 本院根据淮南市同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皖0403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17日前,向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6号尚城公寓五楼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邮编:232001,联系人:蓝祝、王谦,联系电话:0554-6666148,13966466736,1386632254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5时00分以线上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核及投票表决。申报债权和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劳动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件。申报债权和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社区推荐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件。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邹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姚军诉被告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2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四川禹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静、邓啟民:本院受理的(2024)川1322民初2186号原告营山县众鑫和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四川禹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静、邓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下午0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马静:本院受理原告朱东海与被告马静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朱东海与被告马静离婚。二、婚生女朱利君(生于2008年7月24日)由原告朱东海抚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利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博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河南顺晟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凡凡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江苏世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雷润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侯华建:本院受理原告王中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李纯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起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举证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4)皖1502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三十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杨利勇:原告杨世飞诉你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马红菊: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诉你马红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会缺席仲裁,已作出(2023)昭仲裁126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昭阳区迎丰路79号;联系人:杨锐;电话:0870-2249958)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已送达。特此公告。
昭通仲裁委员会
贵州玉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付玉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晴劳人仲案字[2024]第6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定于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三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阮新:本院受理原告王泳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2024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淼(210381199****61621):因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文号:冶卫医罚[2023]3012号),现依法将《催告书》(冶卫医催[2024]3002号)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可依法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按期足额缴纳罚款等处罚的,我单位将依法移送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承担。特此公告。联系人:刘合涛,联系电话:0714-8761195,联系地址:大冶市罗金大道实验二中斜对面。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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