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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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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成飞:原告新沂市智雅床垫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苏038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你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沂市智雅床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4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8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李传国:本院受理原告常向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302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向华劳务费83250元及利息(利息以83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向华支付保全费853元;三、被告李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向华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1元,由被告李传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2371号 翟高山:本院受理原告晁楠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237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2657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8月5日。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钱亚俊:原告邹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邹小燕与被告钱亚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邹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海东、徐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东、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张海东、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887.41元及利息(1、截止2023年10月20日利息为20684.85元;2、以213887.41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二、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海东、徐君抵押的坐落于东台市金海西路1号汇龙大厦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024865,房屋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 T0010557号)在上述第一项被告张海东、徐君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以38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张海东、徐君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以 380000 元为限)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518元,由被告张海东、徐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曹阳、曹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燕与被告曹阳、第三人曹永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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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795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戴嘉祥、张扬、王娟、王玲、王婷婷、梁劲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55,235.5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闫翠品、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1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吴欣姿:本会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122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补充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10: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王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329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20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朱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330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21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张宇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332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22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袁明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331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3130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陕西田园集市商贸有限公司西津城分公司、罗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鑫源副食批发部与被告陕西田园集市商贸有限公司西津城分公司、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9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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