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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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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志友:李文星诉任志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01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日9时,在本院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文平:本院受理原告路贵森与被告文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13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高仕太: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2024)川132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骏楠、付玲丽:原告周亮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骏楠、付玲丽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周亮支付代偿款89800元,利息5889.65元,两项合计95689.6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王骏楠、付玲丽负担2190元,周亮负担1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徐生忠:我院受理陈微诉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伙款100000元,利息损失15781元,合计115781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承担利息至合伙款还清为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7元,由被告负担2567元,由原告负担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芳、张盖仁: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刘芳、张盖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79483.71元;2.刘芳、张盖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50814.72元,并以本金279483.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665元,由刘芳、张盖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田光道、李胜利:本院受理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诉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谢培宗、蕉岭县广福镇谢培宗货运经营部:本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徐秋梅:本院受理廖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3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奎:本院受理周绍芬诉李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葛章保:本院受理赵加欢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544号
被鉴定人:宋长青,身份证号:42052719850105****
用人单位:宜昌群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451号 
被鉴定人:胡善秀,身份证号:42282319720524****
用人单位:湖北合萌建筑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484号
被鉴定人:丁庆国,身份证号:42052819700709****
用人单位: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5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550号
被鉴定人:肖红飞,身份证号:42052719840426****
用人单位:湖北庆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4.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497号
被鉴定人:陈维国,身份证号:42272119691008****
用人单位: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563号
被鉴定人:肖全顺,身份证号:51122719780222****
用人单位: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腕及手.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6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朱红玉、焦红艳、常彦、郭庆武、许谦、郭振、王久为、白林艳、孙长燕、范建荣、王国轩、薛庆元、白振茹、姚海迪、张春玲、李健、徐育、赵政秀、李小莉、李亚群、李文慧、韩影、贾琴琴、侯干、王建永、魏清泉、毛迪飞、马克安、杨桂青、席国瑾、钟秀、傅宏、刘巧英、胡立新、陈相军、宋居国:马贇、刘青、唐哲、王建华、孔庆平、袁百川、房艳红、贾兰、赵爱芬、丁聪:申请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依法为你们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00(朱红玉)、9:30(焦红艳)、10:00(常彦)、10:30(郭庆武)、11:00(许谦)、11:30(郭振)、14:30(王久为)下午15:00(白林艳)、15:30(孙长燕)、16:00(范建荣)、16:30(王国轩)、17:00(薛庆元)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证期满后第9日上午9:00(白振茹)、9:30(姚海迪)、10:00(张春玲)、10:30(李健)、11:00(徐育)、11:30(赵政秀)、14:30(李小莉)下午15:00(李亚群)、15:30(李文慧)、16:00(韩影)、16:30(贾琴琴)、17:00(侯干)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证期满后第11日上午9:00(王建永)、9:30(魏清泉)、10:00(毛迪飞)、10:30(马克安)、11:00(杨桂青)、11:30(席国瑾)、14:30(钟秀)下午15:00(傅宏)、15:30(刘巧英)、16:00(胡立新)、16:30(陈相军)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举证期满后第13日上午9:00(宋居国)、9:30(马贇)、10:00(刘青)、10:30(唐哲)、11:00(王建华)、11:30(孔庆平)、14:30(袁百川)下午15:00(房艳红)、15:30(贾兰)、16:00(赵爱芬)、16:30(丁聪)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武汉鑫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强。本委受理周旺胜与武汉鑫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38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鑫禾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8月20日9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第二次变更)、证据目录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地点:大连市瓦房店铁东办事处金栾路67号水务局一楼右侧大连仲裁委员会瓦房店分会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大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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