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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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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昌县中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良佳针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618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上海鸿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亚特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徐世海:本院受理徐代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盛金华:本院受理谢世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邓崇志:本院受理叶奇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陈水煌: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梁七哥猪苗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秦军: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梁七哥猪苗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陈艳琴: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梁七哥猪苗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胡文静:本院受理罗仕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俞德本:本院受理原告孙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44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穆生、白生强、刘建仁、穆彪:我院受理蒋彦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新232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穆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37000元,承担利息38220元,合计675220元,并以63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白生强、刘建仁、穆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尚振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尚振华称,田正再(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51115****)于2013年10月20日因被他人所骗离家出走,经家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田正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田正再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田正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田正再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符合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
保险保函正本条件项目情况的公示

  经审查,以下项目已完工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举报投诉,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工后6个月未提交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险保函正本申请,且多次联系无果,现进行集中公示。项目名单:1.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惠泽园208#廉租房工程项目;2.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惠泽园二期廉租房及惠康园三期底商廉租房工程4标段项目;3.哈密市伊州区委员会组织部陶家宫镇干部周转房项目;4.哈密市公安局林区派出所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5.哈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广东路工业园区公交停保场室外配套(供暖给排水)建设项目;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市盈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检线建设项目;7.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哈密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执勤楼及附属设施项目;8.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河(阿牙路至迎宾路段)生态恢复工程B地块及哈密河(阿牙路至阿牙路)生态恢复工程-坝东路道路配套工程建设项目;9.哈密市教育局(现伊州区教育局)哈密市五堡镇四堡镇中学教学楼工程;10.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西河区大营门村抗震安居工程1-4楼;11.哈密市机关事务所哈密八一路西侧小区 2#住宅楼;12.哈密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哈密市人民医院综合楼病房工程;13.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春天里小区32#33#底商住宅楼建设项目;14.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哈密抽水储能电站天山乡二崖头村改建道路施工建设项目;15.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州区公安局雅满苏派出所建设项目;16.东营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州区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供热建设改造(建国北路)项目;17.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驰恒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密市黄土坡矿区1矿段铜锌k矿1000Kt/a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公示时间: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共7天。请以上项目缴费单位在公示期内联系本单位提交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险保函正本申请,办理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公示期后,所涉项目保证金将依法上交国库。联系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902-2316033。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赖婉琪:本会已于2024年5月6日受理了张永全申请与你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清仲字第138号],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告知本案相关情况并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的函、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按照仲裁规则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及提交仲裁员选定函为公告期(60日)满后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案将于2024年9月5日组成合议仲裁庭,请在五日内领取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并于2024年9月25日10时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鹿鸣路12号三楼开庭审理本案;若你方经通知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将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裁决,请你方于裁决作出之次日起十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案件过程中,你方前往下述联系地址取得本案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763)3362203-立案室,联系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嘉富苑首层。
清远仲裁委员会
海南常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家吉诉你公司及第三人朱雄兵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利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维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0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浙72民特139号 申请人顾世华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所有的“浙岱渔05185”轮与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所有的“和畅9”轮在浙江沿海公共东航路(舟山衢山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和畅9”轮及其所载货物沉没,船上12名船员落水,11人获救、1人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580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顾世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4年6月18日
(2024)鲁72执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猛、衣成冰、姜晓波、宋永田、蔡军、杨文忠、王富、许军连、方洪美、慕常珍、朱建厚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沧州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山东省荣成市海成渔港“福海渔2222”、“福海渔3333”“福海渔5555”、“福海渔6666”、“福海渔7777”、“福海渔8888”、“福海渔9999”号七搜渔船予以扣押、拍卖。兹定于2024年7月21日上午10时至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对上述七搜渔船公开拍卖。凡需买船者,该船基本状况、起拍价、竟买保证金预交、拍卖须知等详见相关网站信息。凡与以上被拍卖渔船有关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最后一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特此公告。联系人:于文斌、朱佳乐0532-58589977、58589967,债权登记联系人:张静0532-58589979。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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