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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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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深化检察理论引领和检察实践创新
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热点扫描

( 2024-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6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吉林长春召开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最高检检察研究基地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中国法学会和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代表围绕“检察工作现代化”“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等议题开展深入交流研讨,一体深化检察理论引领和检察实践创新。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的显著变化,带来了刑罚体系构建与适用的新问题。于此情形下,统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目标,推进轻罪治理改革势在必行。如何在新形势下结合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更好地办理轻罪案件,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检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闵春雷分析指出,作为犯罪控制模式,治罪主要通过单一司法机关的程式化运作,体现为国家司法机关-被追诉人的二元模式,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相较于治罪模式,治理模式在上述二元主体之外增加了多元化主体的参与,表现为诉讼参与人、被害人、社会主体等多元主体的加入,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努力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对犯罪的修复和治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金鑫对轻罪治理工作中如何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剖析:“严”的一手必须毫不动摇——保持高压态势严惩严重犯罪,严密法度、织密法网,严格犯罪证明标准,做到该严则严、不枉不纵。“宽”的一面要积极规范——对于轻罪案件,既要层层过滤、分类处理,倡导恢复性司法,审慎采取捕诉押措施,整体宽缓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做到当宽则宽、理性平和,又要区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必须立足中国实际、符合中国规律、遵循中国道路,多维度创新、体系化构建,从而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持续营造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优良环境。”金鑫说。
  “轻微犯罪是犯罪,也是直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在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侯亚辉看来,各级检察机关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始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要通过案件办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感受,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轻罪治理始终。在构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居民组织等多方参与轻罪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公安、法院等司法办案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村委会与社区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解,纾解对抗情绪,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与会代表认为,要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握检察工作现代化理念的丰富内涵,从“方法论”的角度明晰检察工作质效现代化的模式和目标导向。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宝表示,新时代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催生了检察工作的深刻变革,但民心始终是最重要的基石,检察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就是要努力守住民心、护佑民生,维护人民权益,坚持以“民本”思维理念,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曹宝说,检察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结事了”阶段,还要深入探索检察工作模式现代化转变——检察履职机制的创新。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的协调互补、联动发力,加强检察职能耦合,从整体上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效果。在监督事项上,从诉讼环节的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扩展,系统性解决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小东认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业务管控体系、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规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李小东结合一线司法办案实践介绍说,深圳市检察院专门制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确保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体公正和程序规范。实践中,该院研发运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块,前端衔接大数据法律监督一体化平台,后端衔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起“数据收集-模型筛查-事项办理-案件衔接”的流程控制模式,通过严把监督事项入口关、过程关、出口关,搭建监督事项办理的闭环管理链条。同时,建立案件质效一体化提升机制,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线上全科会诊”,汇集集体智慧为案件提出全方位、多角度的审查意见建议,为承办人审查案件提供专业化参考,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运行以来,已提出建议3360条,采纳2391条,采纳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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