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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提得上来”还要“审理得好”
人民法院准确运用提级管辖制度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 2024-05-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本报记者 张昊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案件的提级管辖制度。这一制度运行情况怎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介绍较高层级法院运用提级管辖制度促推诉源治理、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情况。
  哪些案件能“向上走”,如何“向上走”?如何让提级管辖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法治日报》记者围绕典型案例的办理过程采访了多位法官。
精准识别案件
  近年来,“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不断增多,涉及父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合同是其中的典型情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秦某是张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2021年2月,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约定张某将名下房屋无偿赠送给秦某,但张某保留有生之年在此住房内居住的权利。秦某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张某的赡养与善待义务。
  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张某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同年5月,秦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屋,侵害了张某的居住权。张某便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
  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的关系应如何认定?房山区法院法官经检索发现,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裁判标准不同。
  “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房山区法院认为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祝兴栋介绍说,2023年3月底,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提级审理该案。通过审理该案,北京市二中院明确了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明确在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房屋赠与案件中,受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赠与人居住权益受侵害时,赠与人主张行使撤销权的,法院应依法保障“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这起案件提级管辖的过程及产生的示范效果都具有典型性。”祝兴栋说,裁判生效后,经北京市二中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确定为北京法院第三十批参阅案例向辖区法院公布,进一步统一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北京市二中院进一步探索细化适宜提级管辖的具体案件类型和标准,探索建立‘内外双向协同式’案件发现机制。”祝兴栋介绍该院提级管辖案件“甄选机制”时说,本院内部各审判业务庭室结合近3年案件办理情况,依据案由、难易程度、特殊主体等要素归纳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类型,再由审管办综合全院案件发改情况、统一法律适用集中问题等因素,综合确定提级管辖的重点案件范围。同时,积极与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案件筛选沟通,由基层法院按照重点案件范围挑选案件形成备选“案件池”,再选取其中部分案件报请提级管辖。
  “北京市二中院已探索细化出14类适宜提级管辖的具体案件类型,促进了提级管辖案件的有效发现和精准识别。”祝兴栋说。
促推诉源治理
  “与传统审级监督方式相比,提级管辖更好体现出较高层级法院前移指导职能,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衍生案件发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吴美来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提级管辖案件。
  2021年7月,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罗某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万州区设立的某教育培训公司课外辅导招生锐减,加之公司长期经营不规范,4家公司均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无法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截至2022年1月底,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某教育培训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就达72件,涉案总标的额250万余元。九龙坡区、渝北区、江北区等法院也受理了多起同类案件。
  万州区法院认为,此系列案件不但涉及“双减”政策实施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等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类案裁判标准的确定,遂选定原告为沈某某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报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并将其余71件案件纳入平行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
  重庆市二中院提级审理后认为,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某、李某经营不规范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判令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市二中院的示范判决及时明确了涉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为大量同类案件及诉前纠纷的化解提供了规则参考。”谈及这起案件提级管辖办案效果,吴美来说,万州区法院在示范判决作出后5日内就成功调解了其余71件案件。
  “重庆市高院探索形成了提级管辖与示范判决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激活了提级管辖的制度优势。”吴美来说,此外,重庆法院不但关注能够促进诉源治理的案件,还注重通过提级管辖办好群众关注的身边“小案”。
  重庆市南岸区某住宅业主胡某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打穿天花板改变房屋结构,威胁周围住户人身安全。行政机关对胡某某作出依法查处决定后,胡某某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还因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机关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对行政机关依法追究业主危险装修责任予以支持,维护了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回应了群众关切。
  “重庆法院将具有教育示范意义的‘小案’提级后办出‘大道理’,增强了群众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吴美来说。
发挥“头雁”效应
  “没想到我这件一万多元的案子能在中级法院审理,感谢法院的重视。”这是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姜某某胜诉后对该案承办法官冯安石说的话。
  姜某某曾在绵阳市游仙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从事场镇车辆秩序整理、清洁卫生管理、夜间巡逻等工作,按月领取报酬和值班补助,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姜某某离职,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
  该案经劳动仲裁,由某居委会向姜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万元。某居委会向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当时,双方当事人分别查询到不同的判决结果支持己方观点。该案标的额虽小,但关乎众多劳动者利益。”冯安石说。
  “游仙区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便报请绵阳市中院提级审理。”冯安石说,绵阳市中院通过提级审理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属性在于强调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不意味着其不能参与私法活动。居民委员会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可以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审判决生效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将该案纳入四川法院参考性案例,该案裁判规则纳入审判业务裁判规则。”四川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李照彬介绍说,为了有效激活提级管辖制度优势,四川省高院要求案件不但要“提得上来”,还要充分发挥提级管辖的制度价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办理了辖区内首起职务犯罪被告人被控自洗钱刑事案件,进一步明确了“自洗钱”行为定罪以及罪数认定标准。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级办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有效厘清了公共利益维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
  ……
  “近两年来,四川法院办理了一批提级管辖案件,充分发挥了统一裁判尺度、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李照彬说,为确保提级管辖案件“审得好”,四川法院还结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工作推动提级管辖案件由院庭长审理,发挥“头雁”效应,切实提升提级管辖案件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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