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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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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在法治轨道上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 以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
· 深入推进行刑衔接机制良性发展
· 全力护航长江三峡地区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行刑衔接机制良性发展

( 2024-05-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金石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研究室主任
  行政执法主要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刑事司法则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在实践中,二者往往紧密相连。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建立起一套健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着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检察监督乏力、执法司法能力欠缺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充实。深入推进行刑衔接机制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夯实行刑衔接机制基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衔接工作机制的顺利开展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行刑衔接机制运行顺畅有序。
  一是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立法位阶。首先,应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互规则,确保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来实现,如详细规定监督的具体范畴、步骤、违规的法律后果,以及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认可程度,以强化法律效力和一致性。
  二是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如在信息共享方面,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时间期限,确保信息传递无误且高效。在案件移送方面,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流程,防止出现移送延迟或遗漏。在沟通协调方面,明确以定期会议、工作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协作效率。在配合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各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责,确保配合时双方步调一致,共同推进案件问题的解决。
  三是统一证据适用标准。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应进一步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证据收集和认定上的标准。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证据互认,即在行政执法阶段合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阶段也应得到认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或合法性。
  第二,强化检察监督,确保行刑衔接机制正确运行。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监督,主要包括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能够及时移送和有效受理,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确保移送的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有效防止出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这种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检察监督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全面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
  要细化监督方式,全方位提升检察监督质效。通过明确检察院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具体监督方式,如定期巡查、专项检查、个案监督等,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立案、执行等环节的全面监督。同时,针对行刑衔接中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了解各方诉求,凝聚共识,寻求监督平衡点,从而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确保行刑衔接工作有效开展。
  要认清定位,监督协调双重特性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检察机关应当认清自身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监督者和协调者的双重定位,进一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保障制度运行取得实效。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开展交流访问、协商咨询和信息通报等活动,建立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整体推进。
  要规范审查流程,内外合作多途径打通监督路径。对内,检察机关应强化“检察一体化”办案理念,完善各部门间的线索移送与协作制度,共同深化类案研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转换规则,保证案件顺利移送、起诉,并确保监督的合理性。对外,应当充分利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优势,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预先介入复杂案件的机制,形成一致的移送标准,力求案件移送能够顺畅。同时,通过法治宣传、论坛交流等方式,提高各方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敏锐性和依法取证意识,减少认识分歧,最大化发挥检察监督的协同效应。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行刑衔接机制执行力。队伍建设是确保行刑衔接机制有效运作的关键要素。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定制化的教育训练,增强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要拓宽认知视野,在人才观念上求突破。应从衔接工作的需要出发,以执法、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拘一格地衡量、选拔人才,拓宽认识人才的思路,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要加强跨部门协作与联动能力培训。这是强化行刑衔接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组织联合演练、模拟实战等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检察干警在跨部门协作中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要优化队伍结构和管理机制。根据衔接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人员,确保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行刑衔接机制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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