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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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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4)豫0825民初307号 崔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文与被告崔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文款54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崔小军负担。崔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160元缴纳至温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诉讼费的,应转账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99010101500095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转账时备注交款人姓名和案号。转账后应及时向本院反馈;如没有及时反馈,被移送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用自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802号 刘世波:本院受理原告段伟涛与被告刘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伟涛款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世波负担。刘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至温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诉讼费的,应转账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99010101500095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转账时备注交款人姓名和案号。转账后应及时向本院反馈;如没有及时反馈,被移送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用自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分别为于2013年1月2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中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1818;于2013年3月8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253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七张(分别为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1309;于2009年4月16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0元、凭证号码为20677960;于2010年5月11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凭证号码为20743586;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2;于2008年4月21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843;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0;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1),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翠清:本院受理原告吕存林与被告赵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赵翠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存林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陈春娟返还装修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 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邵建威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建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被处罚人:徐延岩,女性,1982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0316672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柏林镇高村高洼2组,现住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鹤园弄22-16号,无前科劣迹。现查明:2024年01月24日22时许,徐延岩步行经过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南路与和平北路的交又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被侵害人刘某某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和争吵,后徐延岩因不满被侵害人刘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遂对被侵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徐延岩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徐延岩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延岩罚款伍佰元人民币。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1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769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72,876元(需通法院确认抵押优先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74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45,601.00元(需通法院确认抵押优先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3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171,636.00元(需通法院确认本息明细)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永胜(身份证号码15272219651021****)、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文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永胜、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鄂仲字第01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恢复审理(2015)鄂仲字0128号案的决定》及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6月22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5日(2024年6月27日14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7楼712第三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娜木热,联系电话:0477-8379162)。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海南路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莫尔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邓奇奇、王树豪、王郑、饶大俊、吴仁珂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4〕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定于2024年7月1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世雪:你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等,本机关于4月28日向你邮寄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司复决138号)。因你提供的收件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债权转让通知 胡桂兰、高淦钧:我对你们(2012)东灶初字第189号判决书的债权现转让给李兆华,由你们直接向李兆华履行判决义务;否则李兆华变更执行主体后申请执行。此前多次书面通知无法联系,特此公告通知。 通知人:陆汉江 道歉声明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尹昆义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林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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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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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4)豫0825民初307号 崔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文与被告崔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文款54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崔小军负担。崔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160元缴纳至温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诉讼费的,应转账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99010101500095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转账时备注交款人姓名和案号。转账后应及时向本院反馈;如没有及时反馈,被移送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用自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802号 刘世波:本院受理原告段伟涛与被告刘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伟涛款5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世波负担。刘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至温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诉讼费的,应转账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99010101500095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转账时备注交款人姓名和案号。转账后应及时向本院反馈;如没有及时反馈,被移送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执行费用自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分别为于2013年1月2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中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1818;于2013年3月8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253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七张(分别为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91000041/31521309;于2009年4月16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0元、凭证号码为20677960;于2010年5月11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凭证号码为20743586;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2;于2008年4月21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843;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0;于2008年3月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南通升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凭证号码为12500701),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翠清:本院受理原告吕存林与被告赵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赵翠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存林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邵建威、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陈春娟返还装修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 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邵建威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南京后十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建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被处罚人:徐延岩,女性,1982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0316672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柏林镇高村高洼2组,现住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鹤园弄22-16号,无前科劣迹。现查明:2024年01月24日22时许,徐延岩步行经过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南路与和平北路的交又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被侵害人刘某某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和争吵,后徐延岩因不满被侵害人刘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遂对被侵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徐延岩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徐延岩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延岩罚款伍佰元人民币。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1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769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72,876元(需通法院确认抵押优先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74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45,601.00元(需通法院确认抵押优先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3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171,636.00元(需通法院确认本息明细)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永胜(身份证号码15272219651021****)、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文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永胜、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鄂仲字第01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恢复审理(2015)鄂仲字0128号案的决定》及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6月22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5日(2024年6月27日14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7楼712第三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娜木热,联系电话:0477-8379162)。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海南路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莫尔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邓奇奇、王树豪、王郑、饶大俊、吴仁珂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4〕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定于2024年7月1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世雪:你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等,本机关于4月28日向你邮寄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司复决138号)。因你提供的收件地址不详、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债权转让通知 胡桂兰、高淦钧:我对你们(2012)东灶初字第189号判决书的债权现转让给李兆华,由你们直接向李兆华履行判决义务;否则李兆华变更执行主体后申请执行。此前多次书面通知无法联系,特此公告通知。 通知人:陆汉江 道歉声明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尹昆义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林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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