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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赋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翟 巍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强化公平竞争治理机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阶段性成果,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鼓励创新和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为基本目标,旨在破解数字经济萌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热点、难点问题,消除网络不正当竞争乱象。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乱象。这中间既有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翻新花样,也有非法数据爬取、流量劫持、反向刷单等隐蔽性更强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规定》锚定“以规范促发展、以监管促发展”的宗旨,致力于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能力建设,筑牢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石。一方面,《规定》细化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增强了执法标准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监管水平,增强监管质效,有效保护经营者创新成果,而且可以避免由于监管不当而干预市场竞争,导致技术创新受阻;另一方面,《规定》立足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厘清各类网络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认定标准,这可以督促不同规模的经营者协同发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为解决线上消费场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提供可行路径。
  基于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的特点,《规定》通过巩固、总结、提炼以往执法经验,着力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和认定问题。一方面,《规定》明确了数字经济场景下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形式及规制要求。例如,《规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客户端、公众号等标识的行为,列为仿冒混淆表现形式,并明确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形式。另一方面,《规定》对非法数据爬取、流量劫持、反向刷单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细化了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评判要素。例如,依据《规定》,非法数据爬取的行为要件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而其结果要件是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这些细化厘定,不仅巩固了既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果,而且为执法机关进行执法内容、方式、工具的创新提供了制度性依据,同时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清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南,有助于推进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为了有效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还从主体、依据、方式三个维度完善了综合治理模式,这有助于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在治理主体维度,《规定》不仅细化和强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而且要求落实行业组织和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平台经营者的辅助治理职责,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
  在治理依据维度,《规定》廓清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协同实施机制,致力于统合发挥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以系统性、多维度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治理方式维度,《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由专家观察员为执法机关调查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外部的智力支撑和经验支持,以提升监管的科学性、专业性水准;此外,针对受到集中举报或后果严重的重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探索设立特别的案件管辖地,对这类行为进行集中执法管辖。
  综上所述,《规定》明确了在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妥善处理了规范与发展数字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有利于构建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格局,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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