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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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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必然要求
□ 孙天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见高发领域,其资金密集、劳动密集等行业特点决定了涉案主体民营企业多、普通违法犯罪易与黑恶犯罪交织。为实现依法铲除该领域黑恶犯罪与安商惠企两大目标,检察机关既要做到对涉案企业以及其中的成员、合作伙伴准确甄别处理,确保“不漏不凑”;又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重,确保“不枉不纵”。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虞某荣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有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以及沈某良等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园林绿化、土建等工程领域,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工程,围标次数不等,非法获利不等。 对于这些涉案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认为其除了参与串通投标外,并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分别认定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嫌串通投标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6家建设施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推动相关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再犯。 此案的成功办理,启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案件时,要把握好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要依法认定该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工程建设领域涉黑犯罪的认定,不论涉案主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运作,都要紧紧围绕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 其次,要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类处理。在案件具体认定中,要准确区分普通违法犯罪与涉黑恶犯罪。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犯罪的涉案企业,或仅为获得经济利益参与犯罪的其他企业人员,如果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这类企业和人员要依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审慎分类处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 最后,要延伸检察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涉案情节轻微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民营企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能够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另外三个典型案例,也从不同角度呈现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办理就明确,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这些从案件办理中提炼出的规则,能够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能够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效参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必然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利益。检察机关也要通过依法办理该领域黑恶案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参与重点行业整顿,建立防范黑恶势力长效机制,以此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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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办案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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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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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必然要求
□ 孙天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见高发领域,其资金密集、劳动密集等行业特点决定了涉案主体民营企业多、普通违法犯罪易与黑恶犯罪交织。为实现依法铲除该领域黑恶犯罪与安商惠企两大目标,检察机关既要做到对涉案企业以及其中的成员、合作伙伴准确甄别处理,确保“不漏不凑”;又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重,确保“不枉不纵”。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虞某荣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有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以及沈某良等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园林绿化、土建等工程领域,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工程,围标次数不等,非法获利不等。 对于这些涉案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认为其除了参与串通投标外,并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分别认定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嫌串通投标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6家建设施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推动相关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再犯。 此案的成功办理,启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案件时,要把握好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要依法认定该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工程建设领域涉黑犯罪的认定,不论涉案主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运作,都要紧紧围绕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 其次,要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类处理。在案件具体认定中,要准确区分普通违法犯罪与涉黑恶犯罪。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犯罪的涉案企业,或仅为获得经济利益参与犯罪的其他企业人员,如果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这类企业和人员要依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审慎分类处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 最后,要延伸检察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涉案情节轻微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民营企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能够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另外三个典型案例,也从不同角度呈现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办理就明确,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这些从案件办理中提炼出的规则,能够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能够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效参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必然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利益。检察机关也要通过依法办理该领域黑恶案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参与重点行业整顿,建立防范黑恶势力长效机制,以此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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