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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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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何亮:本院受理方国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何亮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陈锁昌:本院受理云南金鑫大农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锁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4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另4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陈锁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广西新金侨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陆光怡、第三人融通地产(广西)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新金侨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桂德、第三人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江多洪:本院受理张兴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4741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王昌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杨明、杨新钰:本院受理奇台县鑫旺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明、杨新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机款256080元,及利息损失61684元,两项合计317764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98元,由杨明、杨新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建军:本院受理王杏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杏臣材料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6994元,两项合计56994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2.驳回王杏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9元,由李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徐国清、江菊英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徐国清、江菊英退还房款81502.0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芦成军:本院受理杨春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010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李洪喜:本院受理赵守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3450号 李燕:本院受理原告江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邯郸妙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海旺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霍健、王彦凯:本院受理贾茹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陈际联:原告刘庭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李雅会:原告李建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张磊:原告柳培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张磊送达(2024)皖03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旭: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王旭送达(2024)皖03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吴合利:原告方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三亚满电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靖博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2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乐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尤绿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0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董继增、任玉花、孙吉全、田艳萍、武华茂、马艳红: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154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申请人董继增、任玉花、孙吉全、田艳萍、武华茂、马艳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154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薛治国、吕飞燕:本委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1081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治国、吕飞燕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108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周春生、武文华、马晖: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44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春生、武文华、马晖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44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田慧芳、王哲: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927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田慧芳、王哲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927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仝丽霞: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93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仝丽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93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苏州淮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爱武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宣州劳人仲案〔2024〕106号应诉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分别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15时在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563-3029456)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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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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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何亮:本院受理方国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何亮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陈锁昌:本院受理云南金鑫大农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锁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4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另4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陈锁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广西新金侨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陆光怡、第三人融通地产(广西)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新金侨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桂德、第三人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江多洪:本院受理张兴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4741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王昌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杨明、杨新钰:本院受理奇台县鑫旺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明、杨新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机款256080元,及利息损失61684元,两项合计317764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98元,由杨明、杨新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建军:本院受理王杏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杏臣材料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6994元,两项合计56994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2.驳回王杏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9元,由李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徐国清、江菊英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徐国清、江菊英退还房款81502.0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芦成军:本院受理杨春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0105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李洪喜:本院受理赵守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3450号 李燕:本院受理原告江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邯郸妙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海旺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霍健、王彦凯:本院受理贾茹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陈际联:原告刘庭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李雅会:原告李建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张磊:原告柳培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张磊送达(2024)皖03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旭: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王旭送达(2024)皖03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吴合利:原告方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三亚满电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靖博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2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乐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尤绿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0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董继增、任玉花、孙吉全、田艳萍、武华茂、马艳红: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154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原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申请人董继增、任玉花、孙吉全、田艳萍、武华茂、马艳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154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薛治国、吕飞燕:本委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1081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治国、吕飞燕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108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周春生、武文华、马晖: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44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春生、武文华、马晖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44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田慧芳、王哲: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927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田慧芳、王哲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927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仝丽霞: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93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仝丽霞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93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苏州淮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爱武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宣州劳人仲案〔2024〕106号应诉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分别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15时在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四楼;联系电话:0563-3029456)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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