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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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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售卖烟草伪造公章并租借许可证
浙江余姚检察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消除追责盲区

( 2024-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陈天宇

  为了卖烟草借用别人的证书,又为了办证制作假的印章,宋某在违法泥潭中越陷越深。
  2023年7月,家住浙江省余姚市的宋某想要开一家烟酒生活超市,但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隔壁商铺却先他一步悬挂起了烟草专卖零售的门头。根据烟草专卖相关政策规定,相邻烟草零售许可点的距离要超过100米。一筹莫展之际,宋某得知,烟草零售户因拆迁在6个月内重新选址可以不受间隔距离的限制。于是,宋某找到烟草零售拆迁户李某,二人商议由李某出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以5000元/年有偿给宋某使用。
  由于李某先前已打算不再开店,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日期已超过6个月,依旧不符合申领条件。宋某再次耍起了小聪明,篡改了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并拨打制假章人彭某的电话,花150元伪造了一枚某街道办事处的公章,盖在了李某的拆迁协议上。靠着一枚伪造的公章、一本借来的资质,宋某如愿卖上了香烟。
  随着专业制假人彭某的落网,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揪出了宋某的罪行。2023年12月,宋某等人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的部分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行刑反向衔接审查。
  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宋某伪造公章帮助李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背后可能另有隐情。检察官随即调查核实发现,以李某名义登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上是宋某在有偿使用。
  2024年2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烟草专卖局就宋某、李某的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认为宋某与李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需依法予以行政查处,检察机关有必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
  2024年4月,余姚市烟草专卖局针对李某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取消李某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宋某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经调查后以无证从事烟草零售活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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