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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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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缪科峰:本院受理张飞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老农蔬果超市商店、陈海艳:本院受理陈跃诉你们、杜金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5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李玲琼: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702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679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叶: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943号陈春诉何叶、第三人廖先国、母海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返还给第三人廖先国的不当得利款8360元付给原告陈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日14: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916号四川荆山锦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90元及利息154.65元(以69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1.5倍LPR利率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 2.判令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1895元及利息10974.25元(以618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1.5倍LPR利率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以上金额暂计为7371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苏雄: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408号蒋英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蒋英与苏雄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何正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何正荣支付货款180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道英: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704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1679.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雍奇辉: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699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4431.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蒲建宏、罗建华: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854号蒲红梅诉被告王泽宇、第三人蒲建宏、罗建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停止对顺庆区新复乡观帝街1号的房屋拍卖款的执行;2.依法判决现留存于贵院的顺庆区新复乡观帝街1号的房屋拍卖后所得的50%房价款(暂232184.35元)归原告享有;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3日14: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朱鑫、叶春龙:本院受理江阴市浦榯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陆亚雷:本院受理叶石英诉你、徐会刚、王静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48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海文、张星文:本院受理王晓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1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广东卓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卓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镇江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重庆南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能科:本院受理殷志浩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2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鑫弘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朱政伟:本院受南京骏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高帅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徐高帅:本院受南京骏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黄铭涵、孙兴杰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及被告人未在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支付约定45000元的违约责任滞纳金13500(30天)违约责任,共计58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刘自学:本院受理王光栋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管理运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二被告向元阿公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17884元、水费326元、多层物业服务费1546.6元、公共耗能费11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65元、燃气费500元;并由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18000元托管保证费用,上述费用合计3803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胡安强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管理运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4398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连云港创银商贸有限公司、何磊:本院受理枣强宏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722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2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47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5日起、以1143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即13.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2月2日为7188.73元,以上共暂计169448.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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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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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缪科峰:本院受理张飞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老农蔬果超市商店、陈海艳:本院受理陈跃诉你们、杜金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5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李玲琼: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702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679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叶: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943号陈春诉何叶、第三人廖先国、母海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返还给第三人廖先国的不当得利款8360元付给原告陈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日14: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916号四川荆山锦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成都市鼎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90元及利息154.65元(以69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1.5倍LPR利率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 2.判令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1895元及利息10974.25元(以618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按1.5倍LPR利率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以上金额暂计为7371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苏雄: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408号蒋英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蒋英与苏雄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何正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何正荣支付货款180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道英: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704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1679.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雍奇辉: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699号四川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4431.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蒲建宏、罗建华: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854号蒲红梅诉被告王泽宇、第三人蒲建宏、罗建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停止对顺庆区新复乡观帝街1号的房屋拍卖款的执行;2.依法判决现留存于贵院的顺庆区新复乡观帝街1号的房屋拍卖后所得的50%房价款(暂232184.35元)归原告享有;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3日14: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朱鑫、叶春龙:本院受理江阴市浦榯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陆亚雷:本院受理叶石英诉你、徐会刚、王静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48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海文、张星文:本院受理王晓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1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广东卓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卓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镇江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重庆南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能科:本院受理殷志浩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2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鑫弘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朱政伟:本院受南京骏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高帅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徐高帅:本院受南京骏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黄铭涵、孙兴杰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及被告人未在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支付约定45000元的违约责任滞纳金13500(30天)违约责任,共计58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刘自学:本院受理王光栋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管理运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二被告向元阿公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17884元、水费326元、多层物业服务费1546.6元、公共耗能费11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65元、燃气费500元;并由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18000元托管保证费用,上述费用合计3803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胡安强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管理运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4398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连云港创银商贸有限公司、何磊:本院受理枣强宏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722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2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47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5日起、以1143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即13.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2月2日为7188.73元,以上共暂计169448.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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