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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赛罕区检察院引导当事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 2024-05-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 本报见习记者 郭君怡

  近日,一场特殊的捐赠仪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野生动物临时救护站举行,捐赠人是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犯罪嫌疑人卢某。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代表及赛罕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一同见证了此次捐赠。
  2008年,卢某购买3只野生动物标本,后一直摆放在家中,2023年9月因房屋出租,卢某在闲鱼App上发布了出售野生动物标本的信息,侦查机关获悉该线索后,将卢某抓获。经鉴定,3只涉案野生动物标本的物种分别是雀鹰、大鵟、红隼,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卢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因该行为同时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刑事检察部门对本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将线索移交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卢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确有悔罪表现,同时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并对赛罕区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公开实物捐赠,包括野生动物饲料、野生动物运输航空箱、野生动物收容笼(鸟笼)、野生动物巡护监测高倍望远镜等物资,卢某表示后续还将继续对即将建成的野生动物罚没库进行物资捐赠,同时积极进行社会劳务服务。赛罕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终结案件处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检察机关宣传教育,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希望以实际行动弥补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在之后的生活中将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不猎捕、饲养、买卖野生动物,并投身到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中去。人民监督员对该院进行全程监督,对此次公开宣布不起诉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肯定。
  该案听证人员、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这个案子同样也给我们警醒,以后会提醒身边人不要随意买卖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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