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提高了一个层级,具有里程碑意义 □ 巩固
自5月1日起,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双碳领域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新局面。 近年来,多地夏天越来越热,个别地区突破历史极寒;暴雨暴雪轮番轰炸,冻雨冰雹横行一时……日益频繁的极端天气背后,是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罪魁祸首。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温室效应来减缓气候变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关乎全人类共同命运。2020年9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确立了“双碳”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制度,其基本原理是在确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为每个负有减排义务的排放单位分配具有一定期限的碳排放额度,排放单位如减少排放,可把结余额度进行出售,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由此,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可交易“资产”,各排放单位都有了加强减排的激励——省下的额度可卖钱,额度不够得花钱。对国家来说,既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碳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又允许有扩大排放需求的企业通过购买额度解决问题,避免死守指标的僵化,并可通过配额的确定和发放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施加影响,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可谓一举多得,是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正因如此,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高度重视,大力推行。从2011年10月起,即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年底,该市场已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制度效果初步显现。 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虽然简单,但实现良好运行并不容易。无论是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还是交易的具体产品和参与主体,抑或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和分配方案等,都是既复杂又专业的问题,涉及利益重大,牵涉因素众多,并且高度依赖相应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运行和高效服务,必须有公正透明、科学专业、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以及相关试点地方政府先后颁发相应规章和政策文件,为实践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不过,规章和政策文件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内容不尽全面,责任力度有限,在构建监管体系、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要,不利于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曝出多起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例,篡改伪造报告、提供虚假样品、结论失真失实等问题突出,这同规则不细、责任不严、技术落后、监管不全密切相关,制度建设亟须加强。 在此背景下,《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提高了一个层级,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规定了碳市场建设的指导原则,确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制,对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职能作出细化规定,并且针对各方主体设置了严格责任,创新了核减碳排放配额、信用惩戒等责任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此基础上,今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还联合印发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出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行业碳核算核查实现标准全覆盖,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这就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碳排放相关活动,确保相关规则扎实落地创造了技术条件。相信在《条例》和相关指南的协同作用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迎来良好契机,“双碳”战略实施亦将如虎添翼,快步发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双聘研究员)
|
|
立法升级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
|
|
|
(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提高了一个层级,具有里程碑意义 □ 巩固
自5月1日起,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双碳领域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启新局面。 近年来,多地夏天越来越热,个别地区突破历史极寒;暴雨暴雪轮番轰炸,冻雨冰雹横行一时……日益频繁的极端天气背后,是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罪魁祸首。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温室效应来减缓气候变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关乎全人类共同命运。2020年9月,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确立了“双碳”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制度,其基本原理是在确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为每个负有减排义务的排放单位分配具有一定期限的碳排放额度,排放单位如减少排放,可把结余额度进行出售,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由此,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可交易“资产”,各排放单位都有了加强减排的激励——省下的额度可卖钱,额度不够得花钱。对国家来说,既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碳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又允许有扩大排放需求的企业通过购买额度解决问题,避免死守指标的僵化,并可通过配额的确定和发放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施加影响,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可谓一举多得,是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正因如此,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高度重视,大力推行。从2011年10月起,即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年底,该市场已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制度效果初步显现。 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虽然简单,但实现良好运行并不容易。无论是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还是交易的具体产品和参与主体,抑或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和分配方案等,都是既复杂又专业的问题,涉及利益重大,牵涉因素众多,并且高度依赖相应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运行和高效服务,必须有公正透明、科学专业、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以及相关试点地方政府先后颁发相应规章和政策文件,为实践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不过,规章和政策文件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内容不尽全面,责任力度有限,在构建监管体系、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要,不利于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曝出多起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例,篡改伪造报告、提供虚假样品、结论失真失实等问题突出,这同规则不细、责任不严、技术落后、监管不全密切相关,制度建设亟须加强。 在此背景下,《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提高了一个层级,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规定了碳市场建设的指导原则,确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制,对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职能作出细化规定,并且针对各方主体设置了严格责任,创新了核减碳排放配额、信用惩戒等责任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此基础上,今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还联合印发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出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行业碳核算核查实现标准全覆盖,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这就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碳排放相关活动,确保相关规则扎实落地创造了技术条件。相信在《条例》和相关指南的协同作用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迎来良好契机,“双碳”战略实施亦将如虎添翼,快步发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双聘研究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