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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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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2300多年前,秦国国君秦孝公励精图治,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商君书·定分》记载了秦孝公与商鞅的一段对话。“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秦孝公这一问具体地说,包括如何使官吏和民众知晓法令,整齐划一地遵守法令,没有偏私地运用法令等方面。这是千百年来世界各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被当代学者称之为“孝公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从当时商鞅的回答和后来的变法实践来看,从先秦法家的思想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和举措: 一是“法莫如显”。法家主张,法令要明白易知,并公布于世,这是让人们知晓法令的前提。商鞅认为,法令不能针对智识上等的少数人制定和表达,而应该针对一般人,使智愚一体明了。韩非认为,“法者,编著于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二是“为法令置官置吏”。商鞅清醒地意识到法令文本中的“名”与现实生活中的“实”经常存在悬隔,仅靠明白易知的法令文本还远远不够,还要设置专门官吏掌管法令。他们是人们行为标准的提供者,其职责是准确而统一地宣传普及、解释传授法令,扮演着“天下师”“定名分”的重要角色。因此,他们应由天子直接任命,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三是“信赏必罚”。让人们认知法令易,认同法令难;认知法令只是遵守法令的基础,认同法令才是遵守法令的关键。而这种认同感主要不是来自说教,而是来自实践,是“信赏必罚”的执法本身让人感受到法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认同法令、相信法令。商鞅、韩非等先秦法家代表很早就认识到这些,因而强调“信”和“必”。如果说“徙木立信”是“赏善不遗匹夫”,那么“太子犯法,刑其师傅”就是“刑过不避大臣”。“信”体现了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法治精神,而“必”使罪错和处罚建立了必定性、有效性的联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为人的侥幸逃脱心理。换言之,“信”就是最大的“公”,“必”就是最大的“严”。 四是“明主任法去私”。商鞅认为,要让吏民一体遵行法令、无私运用法令,君主必须带头守法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他把以权谋私的官吏看作国之蠹虫,认为“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法家力推“法治”,一方面,认为法自君出,君主超越法律之上,是“缘法而治”的行“权”者,变法须借助君主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主张君主要严格信守法令,不能在权力运行中拥有超越法律之外的随意擅断,后世有人甚至提出了“从君之法而不从君之意”主张。在这一点上,法家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又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事实上,法家没有也不可能把君权关进法律的笼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虚愿而已。 千百年来,法治的脚步从未停止。随着唐朝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中华法制文明走向辉煌,对破解“孝公难题”从实践和理论上都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法源由出自君主转变为出自人民,全社会自觉守法有了根本制度保障和坚实基础。近四十年的全民普法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成为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为破解“孝公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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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公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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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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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2300多年前,秦国国君秦孝公励精图治,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商君书·定分》记载了秦孝公与商鞅的一段对话。“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秦孝公这一问具体地说,包括如何使官吏和民众知晓法令,整齐划一地遵守法令,没有偏私地运用法令等方面。这是千百年来世界各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被当代学者称之为“孝公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从当时商鞅的回答和后来的变法实践来看,从先秦法家的思想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和举措: 一是“法莫如显”。法家主张,法令要明白易知,并公布于世,这是让人们知晓法令的前提。商鞅认为,法令不能针对智识上等的少数人制定和表达,而应该针对一般人,使智愚一体明了。韩非认为,“法者,编著于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二是“为法令置官置吏”。商鞅清醒地意识到法令文本中的“名”与现实生活中的“实”经常存在悬隔,仅靠明白易知的法令文本还远远不够,还要设置专门官吏掌管法令。他们是人们行为标准的提供者,其职责是准确而统一地宣传普及、解释传授法令,扮演着“天下师”“定名分”的重要角色。因此,他们应由天子直接任命,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三是“信赏必罚”。让人们认知法令易,认同法令难;认知法令只是遵守法令的基础,认同法令才是遵守法令的关键。而这种认同感主要不是来自说教,而是来自实践,是“信赏必罚”的执法本身让人感受到法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认同法令、相信法令。商鞅、韩非等先秦法家代表很早就认识到这些,因而强调“信”和“必”。如果说“徙木立信”是“赏善不遗匹夫”,那么“太子犯法,刑其师傅”就是“刑过不避大臣”。“信”体现了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法治精神,而“必”使罪错和处罚建立了必定性、有效性的联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为人的侥幸逃脱心理。换言之,“信”就是最大的“公”,“必”就是最大的“严”。 四是“明主任法去私”。商鞅认为,要让吏民一体遵行法令、无私运用法令,君主必须带头守法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他把以权谋私的官吏看作国之蠹虫,认为“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法家力推“法治”,一方面,认为法自君出,君主超越法律之上,是“缘法而治”的行“权”者,变法须借助君主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主张君主要严格信守法令,不能在权力运行中拥有超越法律之外的随意擅断,后世有人甚至提出了“从君之法而不从君之意”主张。在这一点上,法家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又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事实上,法家没有也不可能把君权关进法律的笼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虚愿而已。 千百年来,法治的脚步从未停止。随着唐朝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中华法制文明走向辉煌,对破解“孝公难题”从实践和理论上都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法源由出自君主转变为出自人民,全社会自觉守法有了根本制度保障和坚实基础。近四十年的全民普法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成为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为破解“孝公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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